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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庭审、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等三个纪律作风守则(试行)

浙江法院庭审纪律作风守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与庭审行为,维护良好的庭审秩序,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官行为规范》及相关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总体要求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法官庭前准备充分、庭上举止得体、用语严谨规范,法庭组织有序、程序规范,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切实维护法院和司法人员良好形象、彰显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全省法院应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树立良好司法职业形象,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并重,全面提升浙江法院审判规范化水平

二、纪律作风规范

1.开庭前,书记员应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律规定放置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参加诉讼人员的标识牌,不得将与庭审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审判活动区。

2.出庭时,法官应着法官袍,书记员应内着白色衬衣、外着制式西服、佩戴大法徽并系蓝色制式领带。夏令期间,法官和书记员可着短袖夏季制式衬衫、佩戴小法徽。

    不得出现审判制服与便服混穿或审判人员之间、值庭法警之间着装不统一等情况。

在案件听证、庭前证据交换、巡回审判等场合,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应着与季节相符的审判制服。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应着正装。

3.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均应着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不得有披衣、趿鞋、挽袖、卷裤腿或外露长袖衬衣下摆,或染彩发、留怪异发型、化浓妆、染彩甲、系围巾、披散发、戴夸张首饰等有碍仪表的行为。

审判人员、书记员不得戴帽子、墨镜。值庭法警应戴大檐帽,穿黑、棕色鞋,佩带单警装备。

4.出庭履行职务的其他参加诉讼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并在进入法庭前完成着装。着装不规范的,书记员应予以提醒。

5.审判人员应在公告的开庭时间前到达法官通道,并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服装,不得无故临时更改开庭时间或在法庭上更换服装。

6.普通程序案件,审判长应亲自主持庭审活动,不得将宣布开庭、告知权利义务、宣判等事项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负责。

7.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书记员均应保持精神饱满、坐姿端正,不得开小差、打瞌睡等。

8.审判人员均应认真参加庭审,不在庭上议论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事,不得有翻看无关案件材料、抽烟、闲聊等与案件审理无关的行为。

9.开庭时,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法庭。

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诉讼人员确因紧急事项需要短暂离开的,应当报请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同意,并在宣布休庭后离开,将事务处理完毕后尽快返回法庭继续庭审。

10.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的轻重应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下列情形可使用法槌: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前,休庭、闭庭、宣布判决、裁定结果后,制止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前。

11.开庭期间,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带入法庭。确因工作需要带入法庭的,应处于静音状态。

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应关闭移动通信工具,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有条件的法院均应在法庭内设置移动信号屏蔽器,配备互联网有线接口。

12.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明显偏向性的言语,不得称呼参加诉讼人员的职务、职称或昵称。

13.审判人员应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参加诉讼人员发表意见,可以提前科学分配各方发言时间,不得随意打断陈述和发言,不得随意进行训诫和表达不恰当的言辞。

14.审判人员不得在未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径自使用方言,也不得强行要求不通晓普通话的参加诉讼人员使用普通话。对于参加诉讼人员使用方言、对方当事人不通晓方言的,审判人员应将方言部分以普通话进行转述。

15.未经审判人员允许,旁听人员不得在法庭上发言、提问、随意站立或走动、进入审判活动区,审判人员也不得与旁听人员随意交谈。

未经批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审判区及旁听区。

16.值庭法警应警容严整,精神集中,态度严肃,举止文明,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不得吸烟、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擅离岗位。

17.案件宣判时,审判人员、值庭法警、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均应当起立。

三、监督和惩戒

18.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纪律作风守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监督投诉意见。

19.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庭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门小组受理法庭纪律作风方面的监督投诉意见和开展庭审督察,并向社会和在法庭区域的明显位置公开监督投诉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应确保上班时间随时畅通。

20.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没有问题的及时澄清,发现问题的严肃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

21.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守则,违反本守则,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浙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守则(试行)

    为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方便当事人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总体要求

1.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2.诉讼服务中心以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以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热情、高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的诉讼服务。

二、行为规范

3.工作人员应当准时到岗,不得无故脱岗。窗口服务人员短时间离岗的,应在窗口摆放暂停服务指示牌。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岗位半小时以上的,应当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下班离开岗位前应先处理完来访、来电事项。

4.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与他人闲聊、嬉闹,不得在接待场所吃东西、抽烟,不得长时间接听、拨打私人电话,不得上互联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者玩游戏、聊天。

5.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穿着审判制服,不得着便装或者便装与制服混搭。工作人员之间的制服季节应当保持一致。制服应当保持整洁干净。女同志不得化浓妆、染彩发、彩甲,佩戴与制服不搭配的首饰。从事诉讼服务的非法院工作人员,应着正装。

6.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仪表端庄、自然,精力集中,举止文明,不能带情绪上岗。

7.平等对待每位来访群众,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三、语言规范

8.接待人民群众或接听来电时,态度应亲切、礼貌、诚恳,语言简单明了、条理清楚。不得生硬傲慢、拿腔拿调;不得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不得斥责、教训来访群众。

对人民群众的诉讼咨询,应当详细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也要耐心释明,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不能一推了之。

9.对来访和来电群众要称谓恰当、说话得体;要考虑到来访群众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尽量使用来访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交流。

10.接待人民群众或接听来电一般使用普通话。对理解普通话困难、听力不佳的来访人或者来电人,应当减缓语速,尽可能进行交流。对讲方言的来访来电,工作人员无法听懂的,可提醒来访人或来电人找其他人代为沟通,或者由诉讼服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11.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

四、场所规范

12.诉讼服务大厅应当设置于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入的地点,并建有无障碍通道。法院入口应当设醒目标志指引群众到达诉讼服务大厅。

13.诉讼服务大厅应当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信访接待室、调解室应与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诉讼服务大厅应当开辟当事人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

14.诉讼服务大厅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各类诉讼文书样本。配备并认真维护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各类资料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15.诉讼服务大厅应当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由法警或特勤担任安全保卫人员,对进入诉讼服务大厅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诉讼服务大厅与办公区域之间应当设置门禁系统。

五、制度规范

16.法官接待当事人制度。当事人要求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的,统一由诉讼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17.首问负责制度。接待来访来电的首位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

18.办事公开制度。诉讼服务大厅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公开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相关信息,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建议。

19.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做到职能明晰、权责相应。12368诉讼服务热线应由专职座席员接听,并设置AB岗,确保每一起来电都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六、监督机制

20.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指定专门部门受理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方面的监督投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投诉电话。

21.监督检查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通过询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投诉问题进行核实,没有问题的及时澄清,发现问题的严肃处理。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将核实和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

22.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明察暗访,对察访中发现的纪律作风问题应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将察访结果作为诉讼服务中心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法庭纪律作风守则(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提升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优势作用,树立人民法庭良好的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守则。

一、总体要求

全省人民法庭要坚持三个面向两便原则,谨守公正、廉洁、为民法庭庭训,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按照庭审有序、办公文明、立案规范、服务便捷、安保到位、环境整洁的要求,大力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将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确保改进司法作风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纪律作风规范

1.珍惜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官的荣誉,牢记省委七个绝不允许和浙江法院五条纪律,严格遵守人民法庭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冷硬横推、说情泄密、吃拿卡要、徇私枉法、姑息纵容。

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要求,做到庭审、着装、用语规范,仪容仪表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呈现积极向上、严谨清正的精神面貌。

3.在人民法庭工作区域内干警应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规范着装,佩戴标准法徽,不得着便装或者便装与制服混搭。制服应当保持整洁干净。

基层人民法院应给人民法庭预留机动审判制服,以解决新到任尚未配发制服干警的着装问题。

4.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男性干警不留长发、蓄胡须,无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干警不披散发、化浓妆、染彩甲,不戴夸张首饰。

5.人民法庭干警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工作时间不得在工作场所闲聊嬉闹、抽烟、上网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未经庭领导批准不得因私事外出,不得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

6.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对人民法庭的具体受案范围等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人民法庭庭训、法庭规章制度应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开,公告栏、宣传栏的内容及时更新。

7.推进窗口建设,在诉讼咨询、案件查询、联系法官、递交材料、缴费退费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

8.强化群众意识,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来访、来电等应态度诚恳、自然、亲切,依法予以程序性引导和回复,语言规范、语气温和,不带情绪上岗,不生硬傲慢、拿腔拿调,不得有敷衍推脱或挖苦训斥等行为。

9.完善日常考勤制度,严格按照机关干警上下班考勤制度执行,做好人民法庭干警的上下班考勤登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离岗。

10.人民法庭干警的公休、事假、病假等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法庭干警工作期间离开所在县市应经法庭庭长同意,庭长应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11.在法庭醒目位置悬挂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牌,标明法庭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去向和电话联系方式,便于人民群众联系。

12.严格规范会客制度,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会客的,应向庭长报备并在办公区域外的会客室接待,不得私自带入办公区域内。

13.维护人民法庭良好的庭容庭貌,因地制宜做好绿化美化工作,认真做好卫生保洁,严禁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及违规堆放杂物等。

14.严格规范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非执行公务时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前停放,严禁警车无牌照上路、不遵章行驶,非执行公务需要不得随意使用警笛。

15.认真落实人民法庭24小时值班制度,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禁止值班值宿人员迟到早退、缺岗漏岗、值班值宿期间饮酒、值班登记不规范等现象。

16.人民法庭应严格按照庭审区域与办公区域隔离的要求,配备门禁设施。因地制宜配置安检门、手持安检扫描仪、摄像监控以及紧急报警装置等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庭要配备法警、安保人员,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安保责任事故和重大安保事件。

三、监督指导

17.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法庭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门小组受理人民法庭纪律作风方面的监督投诉意见和对辖区人民法庭纪律作风进行督察,并向社会和在人民法庭明显位置公开监督投诉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应确保上班时间随时畅通。

18.对经督察发现问题或监督投诉意见被查实的,可按以下方式对相关人民法庭予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依照《关于加强对人民法庭检查回访工作的若干规定》、《省级五好人民法庭考评细则》及《省级模范五好人民法庭考评细则》等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建议所在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9.对抓纪律作风流于形式、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从严治警不力、问题该发现没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等,具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对人民法庭和相关庭领导严肃问责。

20.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人民法庭纪律作风问题档案,对于发现的问题认真建立台帐,并作为人民法庭创先争优中推荐和评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21.省高院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全省人民法庭检查回访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向院党组和院法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全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通报。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应将辖区人民法庭检查回访情况向上一级法院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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