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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开启新模式 保险公司充当担保人角色

银行贷款开启新模式 保险公司充当担保人角色

 

日前,某保险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为市民何先生在银行贷款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但何先生贷款后却未还款,银行因此直接扣走了保险公司的钱作为代偿款。

为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何先生支付代偿款12194.28元及违约金4999.65元。

案情回顾

  保险公司台起诉称:2014年3月4日,临海的何先生和某银行台州支行(下称“银行”)签订一份个人贷款合同,且于同日借贷2万元整。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4日;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6%上浮40%执行。

  同时,何先生作为投保人,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双方签订了个人信用保证保险投保单、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该保险单载明:贷款金额20000元;保险金额20921.64元;保险期限自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特别约定载明: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何先生从银行借款后,却未能按约履行,因此,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14年11月24日,银行直接从保险公司的账户中扣款12194.28元作为保险赔偿款,归还了何先生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

  为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何先生支付代偿款12194.28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6年7月8日止为4999.65元)。

  庭审中,何先生并未出庭。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何先生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及与被保险人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事实清楚,合同亦合法有效。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权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

  何先生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后因未履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致使保险事故发生,原、被告间已然形成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并取得其权益转让确认,而被告在原告赔偿后超过30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向原告偿还其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并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保险公司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目前,临海的四大国有银行没有这种贷款模式,但有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这种业务,一方面是为了扩展贷款业务,另一方面也是方便了贷款人,不需要再找担保人。而开展这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临海有几家,都是大的保险公司,实际上这种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是很大,因为这要基于贷款人信誉良好。一旦出现贷款人不知所终,银行不会亏,但保险公司就亏了。

(临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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