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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升庭审驾驭能力
 

浅谈如何提升庭审驾驭能力

戴一周

基层法官处在审判工作第一线,承担着大部分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任务。在当今案多人少的困境下,大量民事案件是由独任法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驾驭能力作为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最基本能力之一,该能力的提升对于如何快速、准确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需要法官在理论修养、业务能力、知识水平、道德情操、职业素质等诸多方面的不断积累和提高,也需要长期专业化、职业化的审判实践磨练。为此,笔者从具体实践的层面归纳以下几点方法。

一、法官自身的修养素质层面

(一)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思想基础,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司法行为。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提出,全体法院要树立“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就要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具体而言,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笔者以为必须强化以下两种司法理念。

1、法官中立理念。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保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要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得到切实的保持和体现。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也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件做到了诉讼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往往就因为法官的中立形象存在缺陷,致使当事人难以心服口服,有许多当事人因为等不到裁判公正的具体感受和评价而上诉和上访。法官中立在庭审中主要体现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居中裁判。有时候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言语声调的高低刚柔的细微差别,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的感到法官的不公平。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对等理念。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太注意平等分配各方当事人发言、辩论的实践和机会。例如,在原告陈述诉讼请求、被告发表答辩意见之后,未征询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有何意见;在一方表达质证意见后,询问另一方对其质证有何异议,却不能给另一方同等的机会,使其之间的对抗形成二比一状态。这些做法都违背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未能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时间和机会,应当予以纠正。

(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庭审语言贯穿庭审的始终,法官必须有驾驭法庭审判的语言水平。法官在法庭上的语言分为程序性语言和实体性语言。程序性语言是指法官执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职责时实施的语言行为。把握程序性语言方面,首先法官要说到位,不能偷工减料,马马虎虎,比如对于一个涉及多人的案件,在询问意见的时候必须逐个询问不能遗漏。其次,程序性语言要说的明白、准确、易懂,涉及到法言法语要及时阐明,针对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当事人要选择不同的说法。再次,不要频繁打断,频繁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会给当事人一种“你不用解释”、“你的案子已定”的感觉,会影响诉辩的效果。实体性语言是法官参与实体调查时实施的语言行为,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性正义。比如有关案件本身问题的问话或事实调查性问话,法官运用实体性语言时应保持自己中立的态度,多用开放性问话,要合乎逻辑地问,切忌随便作出主观推定,在当事人一说出为自己开脱的话时就和他较劲,不要在问话中提示答案。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说话的口气应该是坚定的、平和的、不容置疑的,语言不能躲躲闪闪、似是而非。

(三)提高倾听能力

法官的倾听艺术反映了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审判风格和人格魅力。倾听艺术掌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庭审效果以及社会民众对法官的评价和满意程度,倾听艺术体现了法官的基本功和内在素质,娴熟地掌握倾听艺术是提高裁判能力的重要途径。多问不如多听,以平静的心态去听,带着问题去听,在积极的思考过程中去听,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感受到法官的专注、稳重和亲和。法官通过听讼能查明事实,同时也使当事人的情绪和主张受到尊重,为服判息诉打下基础。法官在听诉时不要老是低头看案卷,应抬起头来观察原、被告双方的言行举止及反应,捕捉一些细微的信息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判断真伪,查明事实。

(四)提高应变能力

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当事人参加的,特别是到了辩论阶段,情况可能会发生急剧的变化。所以,法官必须具备灵活应变的能力。笔者以为,良好的应变能力应包括以下几点:1、敏锐的洞察力。当事人的任何突发行为都是一定矛盾激化的结果,在实施前必定有所显现,法官应当对这些蛛丝马迹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洞察当事人的内心,并有所准备。2、冷静的思维。冷静是应变的前提,没有冷静的思维, 就不可能有理智的对策。3、理智的对策。法官的任务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这决定了法官在诉讼的任何时候都必须根据案情的进展,理清思维,把握好诉讼的焦点所在。4、果敢的决断力。这是建立在法官理性思维基础上的,要求法官不仅仅要能够根据突发情况提出解决对策,并且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案件审理的失控。

二、开庭审理的具体实践层面

(一)充分进行庭前准备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是开庭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庭审理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庭前准备是否充分,对案件质量、效果和效率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庭前准备工作是保障诉讼公正的基石,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表现。法官在庭前准备工作中,要注意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证据大致判断出案件的审理重点、基本的举证责任分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发生的争议焦点、庭审的基本要点以及将要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之后的审理工作有的放矢。同时,基于基层民众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和水平普遍低下,庭审前法官还应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针对诉讼程序、制度、举证责任等程序性问题进行指导, 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二)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是法官驾驭庭审之缰,准备把握争议焦点就使得法官对庭审的驾驭有了一半的保证。不能从纠纷中提炼和把握住争议焦点,庭审必然会显得松散、拖沓、冗长和缺乏主题。争议焦点的提炼能使法官从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理清头绪,发现问题。它考查的是法官是否具有清楚的头脑,较为深厚的理论法学知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敏锐的感觉和捕捉能力等多方面的素质。因此,作为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固定、处理争议焦点的过程。至于在庭审中如何找准“争议焦点”。笔者以为,一是多总结经验,学会抓“点”,争议焦点隐藏在争议问题之后,是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一般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二是掌握“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结论,进行推理。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总之,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三)提高强化认证能力

认证是法官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认定。只要证据具备“三性”,法官应确认该证据有证明力。笔者认为,认证既包括对证明力的判断,又包括对证明力大小的判断,这样的认证才是全面的。认证可以当庭认证,也可以庭后认证。对简单案件,可以当庭认证,对复杂、重大案件有的证据可以在庭后认证,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庭审中提高并强化证据认证能力,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谁主张谁举证到特殊主体举证责任的倒置及新的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限制,法官必须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向对当事人予以说明,这样才能为更好地质证、认证打下基础;其次要明确不同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还要明确单个证据和一组证据在不同案件中举证的方式,方式的不同将影响证据的证明效果;最后要明确“新证据”的内涵及认证原则。

(四)重视法官释明权的运用

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正确、不清楚、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启示、提醒或要求当事人对其作出解释、澄清或予以修正、补充的诉讼行为。法官的释明权是审判权在诉讼中所派生出来的一种职责,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它属于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范畴。释明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中立平等、公开透明、适当行使、有利诉讼的原则,即法官应该尊重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事实主张等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其释明应限定在“法的告知”、“法律见解的声明”的范围内,即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和通过发问等方式间接表明法官的法律见解,由当事人在衡量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决定是否变更诉辩主张等,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禁止干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和处分权。

(五)善于积累庭审经验

17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官柯克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在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指出:“法官这个职业与医生有非常相似的地方,其中之一就是特别重视经验的积累,需要丰富的实践过程。”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需要经验积累,而且是长期的经验积累,长期的经验积累使法官能够形成对案件的洞察力,在这个意义上,审判也可以是一门以经验为本的职业,越是高端的法院对法官的经验积累要求也越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官要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必须不断积累庭审经验。

(六)严格遵守司法礼仪

尽管司法礼仪不是庭审的内容,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庭审的顺利进行。如果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那么司法的权威、法官的尊严则可能有所减弱,法官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和其他人就会对司法程序产生怀疑,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官只有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精通国家法律,熟谙诉讼规则,不断积累庭审经验,加强自身修养,才能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正司法。

作者单位:三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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