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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的心理自我调控能力
 

办案法官的心理自我调控能力

                  ——从基层法院法官心理自我调控与办案能力关系

王迎春

法院的法官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载体,不仅扮演着中间裁判者的角色,还是法律精神的宣传者,更是矛盾解决的终结者。若如法院员额制改革的进行,法官在赋予更多权利和责任后,而我们的司法环境却得不到更大改善的情况下,法院法官将面临更大的困境,法官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将与日剧增,办案法官的心理自我调控能力更需有待提高,否则无法适用这个社会司法改革进程的发展。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肩上的责任重大,就做到自我心理调控。本文就从相对承受压力最大,案件量最多,薪酬最少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的心理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自我心理调控的角度出发,以自我心理暗示、自我心理宣泄、自我心理调节为内容,以达到心理自我平衡。

一、基层法官面临的自我心理调控存在的问题根源及表现

(一)法官自我心理调控存在的问题根源

1、法官自我感觉压力大,产生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的司法体制问题:法官心理除了面对日新月异的法律外,还要面对法律之外的东西,如复杂的人际关系等等。可以用一个通俗的字概括法官的生存现状那就是累,而这个累还没有结果。有些评论人士感慨为什么其他国家就这么少的法官也不觉得案多人少,也不觉得累,而中国的法官为什么喊累:恐怕评论者不是一个法官或者不是从事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处在参照他国经验在中国复杂国情下的应用过程中,中国的法律还在适用的过程中不断改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甚至部分地区或部分人还处于法盲阶段,而他国者法制教育已经从小习得,至少是知晓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制的欠缺和法律体制下“法盲”的存在让中国的法官不但作为法的裁判者还是法的宣传者双重身份繁忙业务。民众希望有一个中间的机构能主持正义,期望法官成为一个公正的神,而这种期望无形使法官压力重重。法制的宣传让民众期待法律的公正审判,而法律机制的设置是依法进行,法是人制定的,是人制定的必然有漏洞,于是期望是人的法官做到弥补漏洞,又要使双方信服,谈何容易。对于基层法官而言,案件多,当事人的法律水平较低,所处群体整体素质不高,上级层层监督加剧,工资低,责任没有减轻,是基层法官在体制上遇到的特殊压力。

2)法官的职业风险问题:中国的法官遴选机制与他国不同,进入中国法官队伍的素质也参差不齐。法官的职业风险主要来源于案件本身的疑难复杂程度,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与事实间冲突、新情况新问题出现等等外,还来源于法官身份的双重性:既作为公务员身份从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同时又作为中间者的角色在调节政府与法人间、政府与个人间、个人与个人间的矛盾,这种两难境地让法官职业风险加大,不但要受到上下级督导,还要受到人大监督、舆论压力、案件本身复杂程度及个案当事人的压力、甚至在法情理融合中挣扎。法官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提升、自我信任同时,却发现自己像雕刻艺术品一样雕刻出来的作品差强人意,甚至被他人不理解甚至是恶搞。于是法官开始质疑自己的职业是否值得骄傲,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能得到认可,风险责任是否与自己从事该职业所得匹配,于是乎陷入自怨自艾境地,甚至有法官想到了离职或跳槽,而更多的法官为薪酬或无处可去而一直在徘徊中。对于基层法官而言,案件多,相对而言上诉改判率就会加大,接触当事人多而又素质低的话,就会在处于弱势,而很多基层法院安全保障措失不到位,法官人身攻击时有发生。

3)法官的社交问题:如法官作为一个群体,往往更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社交处事。因此法官除了工作时间作为法官外,日常生活更被印上了法官烙印:刻板印象并不断心理暗示。法官会把工作中的怀疑求证态度和程序性思维带入日常生活,而这种思维在日常生活或成为“恐怖的行径”。同时,当事人压力、人情压力、上下级压力所产生情绪无形也带入了社交问题,无名火在转移到日常生活的群体中,造成社交恐惧。对于基层法官的社交而言,社交群体处在基层工作的第一线,人群品流复杂,这些都为法官如何在社交中维护自我、遵守自我带来压力。

2、宣泄渠道堵塞

法官无法得以情绪宣泄,容易造成法官情绪压抑或堆积,从而影响法官的心理健康,长期如此,法官将难以忍受如此之苦,形成职业恐惧。对于基层法官而言,更为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没有专业的法官心理疏导机构,甚至没有心理诊所,只有医院精神科有设置心理门诊。渠道单一,而作为一名职业素质高的法官又不愿将工作上的事带入宣泄途径时,容易在内心推积,如果不得以宣泄的话,久而堵塞成疾。

3、法治教育落后

法官在学校习得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教育,这种教育是象牙塔下的纯理论教育,而实践法学与理论法学相距甚远,法官落差大,于是法官在从事实践工作后问题百出,自我心理调控能力较低,过分追求案件结果而忽视了法官自我心理提升。而独生子女作为法官后,自我解决问题能力和调控能力更弱,尤其在基层一线的法官,面对一线的群体,教育习得的法律知识已经不再行得通。

(二)心理自我调控过程的表现

1、法官的自我荣誉感降低、自我认同感缺失、外因内归化加剧:即法官对自己的身份持怀疑态度,自己真的能当好一名好法官吗?法官哪有什么荣誉感,不就混口饭吃?法官能有多大作用,还不如谁谁利害?当事人多牛啊,上访信访自来自往,自由自在?啊,是我的错?法官内心形成自我不确认后,作为一名真正法官的内心确信已经缺失,犹如人缺了灵魂,法官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官,办案则犹如行尸走肉,这种现象是非常可怕的。如果一名法官真的只是为了薪酬而办案,而不是为了真正解决纠纷而办案,这种表现对司法机制的建设是致命的。

2、情绪表现异常:主要出现紧张、焦虑、烦躁、徘徊不定、或奔逸思维、或寡言少语。情绪表现在与当事人言谈举止中,表现在日常人群社谈中。这种负面情绪往往影响办案能力的进一步提高,诚惶诚恐不可终日。

3、工作效率下降:尤其表现不愿审理案件或接触案件相关人、消极堆压回避案件,除非审限将至。

4、群体交往受阻:法官的职业性质、法官的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导致与他人交往受阻,包括与当事人及代理人、与领导甚至与亲戚朋友交往受阻。

5、生活与工作交混或过度分离:法官往往在工作习得习性,容易将这种习性带入其日常生活,运用法律思维对待亲朋好友,而在法律之外宣扬美德的中国人,往往不愿意与过分约束、过分讲程序者接触,从而使法官在工作和生活中难以区分。有些法官过度分离生活和工作,造成法官人格两相,从而陷入自我困惑。

6、无名火转移:由于无处宣泄导致法官将无名火转移,或对当事人态度不善,或对家人脾气暴躁或交流减少,抱怨情绪转移至家庭或他人。

7、转移情绪或转移兴趣:心理不情愿接触法律,在工作或工作之余远离法律,从事与其不想干事务:如麻将、酒精、养动植物、登山爱好等等,转移一部分是逃避现实外,并不是所有的转移都是具有恶意。一个良好的情绪或爱好转移有利于情绪宣泄或缓解压力。

二、基层办案法官心理自我调控机制设置:“缩”与“放”的自我转化

作为基层法官,鉴于其处在办案一线,接触的事件形形色色,看尽人间百态,因此,作为担当重要角色的他们,更需正确对待自己的心理问题,做到自我调控,缩放之间,游刃有余。

(一)借外力:在法官被特别推崇而又被关注但法官定位有极其模糊不定的年代里,对于法官而言,恐怕引起社会主动关爱比较困难。因此法官要学会借助外力获得心理释放和自救,从而以外力来疏导自我,因为并不是所有自我调控更够依靠自我完成。因此,法官就要自己寻求借助外界力量:主动参加一些心理控制教育健康活动,听听与自己相关的讲座,看看心理调控的书籍;定期到专门机构进行自我测评心理,如果测试结果不好,则要上专门的心理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释放,以免时间堆积而心理问题加重无法自拔;真实展现法官的艰难苦楚,融于办案之中,宣扬法律的同时,让当事人充分体会、理解和尊重法官的难处,以获得社会关注和群体支持。借助各种案件锻炼自我,其实基层法官学的的东西更多,业务水平可能也不亚于上级法院的法官,而且处理问题的能力也随着办案而得以提高。恐怕每个法官都曾经历这样一个感受,难案调解结案后的舒心感。因此,基层法官既然免不了办案,又何不去办案,从办案中提高自我适用能力、寻求自我心理调控的关键点,因为也只有从失败中才能发现自我失衡点。

(二)省内力

1、肯定自我实现,培养法官自信心:马斯洛曾提出人的一系列基本需要。他说“说到自我实现的需要,就是指促成他的潜在能力得以实现的趋势,这种趋势可以说成是希望越来越成为自己所期望的人物,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法官自我评价降低和自我荣誉感缺失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正是自我,一个对自己失去自信的法官,谈何法官。因此,法官首先要肯定自我,克服法官是“神“的这个怪圈锁定,认识到法官只是个人,法官不是神;要认识到法官是人,而且是社会人、政治人和经济人,法官在社会中产生,依附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存在于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因此法官要自我信任:神也会犯错误,何况是人;社会政治、经济建设摸索了这么多年,也犯了各种错,何况是作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摸索着前进,在摸索过程中恐怕会遇到各种情况,恐怕有时会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或者恐怕会遇见两难选择:法律理解多样性或者是自己意见与他人不相符合性等等。法官这时就要肯定自我,如论作出何种选择,那都是法官在深思熟虑后、在法律的规定和理解范围内作出的裁判和调解。法官首先要肯定自我工作,如果不是枉法裁判,不是故意损害一方当事人毅力,一旦内心确信,调判有据,法官要尊重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裁判,如果这点都自我不信任,则法官办案恐怕诚惶诚恐,举步不前。正因为法官是人,如果法官做的问心无愧,那么程序上的瑕疵、裁判调解文书的笔误、甚至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被审判监督,甚至被上访信访,法官要习得错误予以改正,而非纠结于错误的过去而惶恐不安:因为基层的法官要知道:国家设置了各种制度给予了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程序:上诉、审判监督、信访上访、国家赔偿等等。法官的裁判文书和调解文书,是盖了国家机构的章,法官不是单单作为一个自然人在办案。

2、处理问题要运用内外归因原则:一个内归因性格的人为法官,容易将出现的错误问题即使是外因所致,也容易内归因化,纠结于这个问题是不是我的错,我要承担这样的责任问题,这样做好不好,内省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过于内省对于法官而言却不是好的品质,一个真正的法官要内外省统一,做到实事求是。

3、情绪宣泄:有情绪不可怕,宣泄出来也不可怕,可怕的是宣泄不出来或者在不恰当的场合宣泄。因此法官在有情绪时应得以恰当的时候并对恰当的人宣泄,首先是宣泄的对象选定:可以是亲友、领导,甚至是当事人,当然不同的人要宣泄的内容范围会有所不同,法官应根据与其宣泄对象的关系来确定宣泄内容。心理宣泄的方式方法主要可以有以下几种较为简便的方法:

1)交谈宣泄法(不计成本最为有效):即法官通过言语方式宣泄心中情绪,交谈的对象可以非常广泛,交谈的内容和方式可以各式各样。如跟别人谈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跟领导反映自己的工作生活的不满,跟亲友们诉苦,甚至可以谈自己的错误,干的错事,有时候倾听别人的事也能达到宣泄的目的,尤其别人的事与自己雷同,深有同感也能宣泄自己的情绪。交谈场合可以多样化,不一定需要环境优雅,不一定需要别人完全倾听或者接受。同一件事交谈次数一般以三到四次为宜。目前而言交谈宣泄是法官作为社会人,最为直接有效的宣泄方法。

2)宣泄点转移法:作为法官审理案件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那么法官自然遵守其职业道德而不得将其内容泄露,但这种保存秘密的方法可能会沉积在法官心理,沉积的东西越多,时间越久,或被隐藏或被爆发,因为法官可以通过宣泄点转移弥补,也就是本来应当宣泄A内容(需被隐藏)的,可以宣泄类似可以不用隐藏的B内容,或者谈完全无关的C内容或者做完全无关的a事件,以填补A内容。

4、目标转移:主要指的是自我兴趣爱好培养,也就是我们说的自我业余爱好。如果碰到无法跟别人说的秘密,而又不想求助心理咨询师或者医生时,可以转移目标,培养自己的兴趣点,当然需培养健康的兴趣点,有些法官工作压力大,然后迷恋于股票、麻将、酒精麻痹等等,一旦目标转移错误,后果将非常严重。

5、心理暗示:法官在心理控制上要克制心理暗示对自己的影响,有些当事人会以一些证据、听说、案例来告诉法官,以达到首因效应或者晕轮效应,同时法官自己的经历也会在办案过程中融入到案件中,心理暗示现象明显。这种效应或心理暗示有时非常糟糕,甚至可能将办案过程中的模式无意带入的日常生活中,如不可信、先怀疑。因此法官要控制心理暗示的负面作用,尽量区分生活与工作,尽量以事实或证据说话,而非先入为主。

6、缩与放:缩就是要求法官在有情绪或出现困难时做到隐忍,放就是要求法官有情绪在恰当场合放开自我,进行心理情绪的宣泄,法官要根据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人群进行。如面对当事人的无理缠时,或者当事人的情绪失控时,此时法官所要做的就是缩:情绪自我控制,否则事情就无法处理,局面难以控制;而针对适当的场合,对自己的情绪则要得到适当的宣泄,当然作为一名具有双重身份的法官,其所要求的自我心理调控能力恐怕要比他人掌握的多,因此更需习得自我调控,在无法抉择或出现抉择困难时不能憋在心理,可以求助心理咨询师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诉讼中,法官在什么样的当事人面前表现得坚决一点,对什么样的当事人遭遇表示明显的同情,对什么样的心理反应漠不关心,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情感和态度倾向,而这些态度倾向会对其他诉讼主体心理和行为产生明示或暗示效应,导致诉讼局面的变化,其正面效应能引导诉讼气氛向法官希望的方向发展。

(三)社会支持系统及法官配套设施建设

法官心理上的调控需要法官的自我完成,法官办案需要的是自我心理调控能力这种武器,国家需要法官这个群体来维护法律体制的运行,作为社会人的法官的自我心理完成则需要获得社会的支持。因此法官在自我调控的同时,如果社会能够形成一个相应的支持系统,将有利于法官的生存,以便其具有心理品质,更有利于能力的提高。社会支持系统一般包括:有条件发法院可以设立心理工作室设置或联系有心理工作室的地方,鼓励法官面临自己的心理问题;定期的心理检查和组织各项心理相关活动:如讲座、培训等等;设置合理的法官付出与所得配套机制,如工资薪酬是否与法官的工作职责对应、法官的人身是否得以国家保障;法官的责任追究机制与如何与工作职责大小对应,而不是让每个法官在获得不高不低的薪酬下却承受高额的心理负担和高代价的惩罚。

作者单位: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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