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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涂改的工资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被涂改的工资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打官司靠的是真凭实据,可就有这么一场官司,原告方提供的关键证据竟然是一张被涂改的工资单。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机械厂告叶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定该机械厂提供的工资单不具备真实性,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53月,叶某被招聘到这家机械厂做仪表工。当年7月,叶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刀架绞伤左手。之后,叶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与机械厂解除劳动关系。

  20162月,机械厂却一纸状书将叶某告上法庭。厂方称叶某在厂里工作4个月,每月2660元,后来叶某要预借工资,厂里同意了,于是分五次共借了2.08万元给叶某,叶某没有归还。现在,厂方希望叶某偿还扣除工资后的多余部分。

  蹊跷的是,叶某却是另一种说法。叶某说,当时双方约定11个月工资是5.2万元,经过计算,从他开始上班到解除劳动关系,总的工资是2.08万元,厂里分两次发放。

  那到底谁在说谎呢?这时,机械厂提交的一张工资单成了关键证据。这是叶某的工资单,上面记载了四条叶某领取工资的记录。而在下方记载结算内容的两行文字却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可以看出“庄某某已”、“号”、“用”这几个字是在原本文字上涂改而来的。庭审中,当法官问及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庄某某涂改处的文字是由何文字涂改而来时,庄某某称记不清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叶某是否有欠原告机械厂预借工资款。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交的关键证据是一张工资单,欲以此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而在该份工资单中,载明结算内容的两行文字有明显的涂改,法院认定其不具备真实性,从而否定了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被告欠款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玉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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