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架上有61.5元过期食品 小超市店主被罚2000元
日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作出的2000元处罚决定。而陈某之所以被处罚,就因为他销售的小超市货架上存放有61.5元的过期食品。
陈某,路桥人,开有一家小超市,主要经营食品、日用百货等。2015年6月,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超市货架上摆放的“野山椒凤爪”“好吃点榛仁酥饼”“雪碧汽水”等7种待售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品价值61.5元。之后,该局对陈某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于陈某未主动缴纳罚款,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路桥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准予执行。
法官说法:
陈某或许觉得自己很冤,食品价值才61.5元,结果被罚2000元。殊不知,如果他的行为被查获是在2015年10月之后,那么他面临的处罚可远远不止是2000元!
陈某的行为及处罚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适用的是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市场监管部门对陈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无不当。
但如果陈某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那么他受到的处罚将起码是50000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想提醒大家的是,虽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越来越高,但不乏心存侥幸者,故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还是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路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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