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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二等功个人椒江法院项海宝先进事迹

基本情况:

项海宝,男,19623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已获荣誉:

1999年度个人三等功;

2005年度全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

2009年度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2010年度个人二等功。

 主要事迹:

项海宝同志今年48岁,自1995年企业招干到椒江区人民法院葭沚法庭工作,2000年进入民一庭工作至今,将近16个年头了。在16年的工作生涯里,他秉持“人民群众无小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勤勤恳恳、孜孜以求,在其工作岗位上作出了卓越的成绩。项海宝同志虽年近知天命,依然坚持在审判一线上忘我的工作,其勤奋认真的工作态度感染着全庭的审判人员努力奋进,优异地完成每年审判任务。该同志精湛的业务能力、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公正廉洁的思想品德,一直是年轻审判人员心中的楷模和人民心中可敬的好法官。

一、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

项海宝同志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动摇。作为一个老党员,他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够积极参加院里和庭里组织的政治学习,学习讨论中他总是带头发言,提出宝贵的意见,鼓励和指导同仁,从不敷衍推脱。他经常说,一个人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选好自己的位置,听从组织分配、才能具有大局意识;才能荣誉面前不伸手、待遇面前不伸手;才能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才能知荣辱、知是非。他淡泊名利,守得住寂寞,与项海宝同志一道进法院的同志现都已担任庭长、副庭长,他因近亲属在同一法院中层任职虽然工作毫不逊色,但一直没有担任过任何行政职务,他总是说当事人满意就是对他工作最好的褒奖。

项海宝同志时刻保持廉洁和中立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自觉维护人民法官良好形象。他以廉洁自重自警,坚持做到按原则、按程序办事,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章制度,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防止徇私舞弊以及吃、拿、卡、要、报的不廉行为,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从思想上铲除消极腐败的土壤。正因为如此,在法院工作的16个年头里,项海宝同志未有任何一次违纪,并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称赞。

二、倾心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高审判质效

项海宝同志“肩负重任,任劳任怨”。他自从事审判工作以来,一直是办案的一把好手,多次获得院里“办案能手”称号。自2000年起,他就被委以重任在民一庭办理复杂疑难案件,平均每年结案160多件,案件的绝对量并不多,但案件的复杂程度高,办理相同数量的案件需要比别人多出几倍的精力,而十年如一日地认真对待每个案件,辨法析理,高质高效地完成实属不易。2006年,民一庭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设立专业审判制度,项海宝同志不仅没有因为自己是老同志要求安排轻松点的工作,而是毅然接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的审判工作,该类案件数量多、难度大,流入法院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交警队调解不成和台州市仲裁委派驻交警队的专业仲裁组处理不了的“骨头”案件,或是当事人之间对抗情绪较浓或是责任错综复杂。而项海宝同志自2006开始,几乎包揽了所有该类型案件,对一个老同志来说,工作压力可见一斑,但他不叫苦不叫累,经常放弃节假日休息的时间,上午早上班,下午迟下班,中午放弃午休赶写裁判文书,甚至在身体不舒服的时候依然坚持工作,坚守岗位,此工作精神不得不让其他干警肃然起敬。

 项海宝同志“以情动人,以和为贵”。他认为应当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可能通过调解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也能使当事人增强对最终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容易服判,矛盾纠纷也得以缓和。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度大,涉案保险公司的内部账务报销制度以及参加诉讼的员工不愿承担个人责任等原因大多不愿意接受调解,但他迎难而上,充分发挥能动性,与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其利益诉求,寻找合意点,设计妥善的调解方案,当事人经常被他的韧性所感动而愿意接受调解。20101月至11月,项海宝同志办结的89件疑难复杂案件中,调解53件,撤诉2件,调撤率高达67.42%

项海宝同志“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虽有些案件经过调解双方分歧仍较大,只能通过判决确定结果时,他始终通过详细地辨法析理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判结果。他制作的判决书就是实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众多,若把每个项目都罗列开来费时费力,但他仍不厌其烦地把赔偿依据、计算方式及自由心证过程详细表述,让当事人拿到判决书一目了然。所谓“赢得有理,输得服气”。5年来共办结583件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上诉22件,没有1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更无上访案件。2009年、2010年经办的案件中,自执率达89.6%2010年自执累计金额高达6973756.90元,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注弱势群体,践行司法为民

由于外地务工人员对当地交通不熟悉、交通意识差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大多部分为外地务工人员,作为弱势群体总认为当地法院帮当地人,不信任经办法官,如原告张秀枝、崔柳柳、崔欣然、崔满付、张翠诉被告浙江金豹运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危货运输车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涉及三车相撞,涉及的责任人、保险公司多,法律关系复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五原告为河南人,刚开始并不信任经办法官项海宝,认为肯定会偏袒当地被告,而项海宝同志始终以平和的心态耐心细致地解释,并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一一说明,五原告最终才得以信服,且被告也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项海宝同志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判后答疑、判前说法的析理工作,始终宣扬法律的正义价值,化精妙的法律语言为通俗易懂的农村俗语,深入简出,让当事人更能深切地感受到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2008年河南籍当事人李金山还向他赠送锦旗,称赞“维护和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为全院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四、钻研民事审判业务,有效破解审判难题

多年办案的工作经验虽使他在办理案件时能驾轻就熟,但项海宝同志始终认为法律专业知识需要每个法官不断地学习更新与充实,只有不断地充电才能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且精准适用,从实质意义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是这样,他没有被自己的成果所禁阖而是怀着一颗谦虚谨慎的心,刻苦钻研道路交通法等相关法律理论知识,尽量使自己成为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型法官。扎实的理论功底使项海宝同志判决了多起当时在台州地区均为首例的案子。比如前些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项海宝率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这一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随后出台的指导性意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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