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权利义务告知书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对于您的诉讼活动会有很大帮助。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

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进行回避的权利;

5、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7、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8、当事人有陈述事实、质证和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10、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1、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2、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做真实陈述的义务,不能做歪曲事实的虚假陈述,不准伪造证据;

4、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接受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违反诉讼秩序和拒不履行诉讼义务以致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权利;

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6、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7、当事人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当事人可查阅庭审材料;

9、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3、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5、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庭审中,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有权作最后陈述;

9、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0、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除外;

1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依法履行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和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四、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253472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