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管理制度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的通知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防止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现就实施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通知如下:

    一、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对于案件审判组织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二、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朋友等关系,过问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和施加不正当影响。

    三、坚持全面如实记录。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还是司法机关外的相关领导或其他人员,无论是以单位组织的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无论是直接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干预、过问,还是通过承办人的亲属、领导进行干预、过问,都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实行每案必填制度。承办法官在报结案时要如实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记录表》,无干预、过问情况的,填写《记录表》一份存卷(副卷),有干预、过问情况的,《记录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副卷),一份由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在存在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五、档案室对归档报结案件的案卷进行检查,无《干预、过问案件情况记录表》附卷的,应予指出并由承办法官补填《记录表》附卷后再给予报结归档。

    六、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案情,或者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提出其他要求的,或者法院办案人员违反规定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案件干预、过问情况的,按照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6年4月18日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253472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