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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诉侄孙伪造遗嘱 无后老人的遗产该给谁

外甥女诉侄孙伪造遗嘱 无后老人的遗产该给谁

 

 

仙居的郭老太与丈夫一生未生育子女。两位老人于2007年、2014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笔数目可观的遗产。

料理后事的过程中,郭老太的侄孙郑先生在亲戚们面前拿出了一份遗嘱。遗嘱是郭老太立的,上面载明,二老死后所有房屋家产归郑先生所有,由郑先生负责夫妻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用。

对于郑先生突然的主张,大家议论纷纷。作为郭老太的亲外甥女,王女士感到非常不满。王女士在郭老太生前经常去照料,老人对她疼爱有加。王女士认为,是郑先生为了侵吞遗产私自伪造遗嘱。两人因为遗嘱继承纠纷僵持不下,最后起诉至法院。

庭审上,原告王女士提交了遗嘱复印件,指出郭老太的丈夫在嘱书出具时已经死亡,嘱书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因此,该遗嘱不能代表老人的真实意思,系被告伪造,请求认定遗嘱无效。

郑先生则辩称,郭老太的丈夫在书写嘱书时已经死亡,确为属实。但是,证人可以证明嘱书的内容以及书写过程,郭老太当时在场并且知情。

419日,仙居法院依法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郭老太的丈夫去世后,郭老太为遗产继承人,享有二人财产的所有权。其给被告郑先生嘱书的落款时间虽与真实书写时间不一致,但从嘱书内容及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嘱书的真实意思是将财产附条件遗赠与郑先生。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以为夫妻二人的财产须是两人共同赠与,特意将落款时间提前到丈夫去世前,并将内容载为被告对二人的扶养。但嘱书中该类瑕疵并不能否定被继承人郭老太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故对嘱书的效力仍应予以认定。

此外,王女士并非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郭老太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王女士请求确认《嘱书》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仙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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