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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后病患不幸去世,谁的责任?

诊疗后病患不幸去世,谁的责任?

 

 

58岁的老王是仙居县埠头镇人。201535日,老王觉得浑身酸痛,就去镇里的卫生院看病。医生给老王做了初步诊断,并给他开了利巴韦林、地塞米松、克林霉素复方氨基林等药物。

次日,按照医嘱服药的老王病情不但不见好转,身体的疼痛反而更加严重。37日,老王转诊到台州医院进行救治。不幸的是,当日1836分,老王因抢救无效死亡。台州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为“消化道出血死亡”。

老王的家人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的父母、妻子以及两个子女,均认为卫生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卫生院未对老王作出全面的检查,没有确定病情便草率用药,导致老王死亡。

对此,卫生院给出的说法是,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该事件中已经给出了常规诊断治疗等,老王家人的质疑亦不符合医疗常规,内科疾病能够在乡镇确诊的概率极低。

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158月,老王的家人将卫生院诉至仙居法院,要求卫生院依法赔偿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在内的损失共计548887元。老王的家人还提交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确已构成明显过错。

由于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法院决定进行调解。329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5000元,并承担尸体冷冻费。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可见,《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责任规则原则。因此,除了该法第58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以外,均由患方承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老王的家人提交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卫生院在老王诊疗过程中已构成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卫生院在此医疗损害纠纷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仙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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