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审理情况的分析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加之我国传统酒文化的深远影响,由醉酒驾驶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成了仅次于盗抢类案件的多发性案件,严重危害了黄岩区公共交通秩序及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由此,追逐竞驶及醉酒驾驶被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之后,“两高一部”及省公检法等单位就此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了具体量刑情节,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两种构罪情形:(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文就2012年以来黄岩区的危险驾驶犯罪及审理情况作如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黄岩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46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13%,仅次于盗窃案件。其中:2012年88件,2013年159件,2014年127件,2015年1至9月91件,呈稳定多发态势。
此类案件体现出以下特点:
1、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驶类型。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类型中,不仅包括醉酒驾驶行为,还包括追逐竞驶行为等。但截至2015年9月,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均属于醉酒驾驶,无一例追逐竞驶。究其原因主要是追逐竞驶行为往往是瞬发式的,很难通过事先的设点检查来查处,在侦查、取证方面具有实务操作的难点;同时追逐竞驶必须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才构罪,其入罪门槛远高于醉酒驾驶。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罪状中的行为增加了特定机动车的两类行为,并对两类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亦规定了刑事责任,扩大了犯罪圈。如何预防与打击上述行为将是下一步危险驾驶犯罪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2、涉案车辆类型以小型轿车和摩托车为主。黄岩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涉案机动车类型主要有小型轿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小型普通客车、货车五类,其中小型轿车177件,摩托车163件,小型普通客车75件、电动三轮车34件,货车16件,其中小型轿车和摩托车占总体数量的73.1%,是危险驾驶案件中涉案机动车的主要类型。
3、犯罪主体大多以民工、个体户为主。涉案人员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5岁以上60岁以下,低学历人员所占比重大,民工和个体户为高发人群,该群体占总人数的80%。案发时间相对集中在晚饭后至次日凌晨,案发地点以城区为主。当然,也出现过两例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一件是黄岩某机关的主任科员黄某某,被处拘役四个月;一件是路桥某乡镇的工作人员梅某某,被处拘役三个月。
二、成因分析
1、机动车辆激增。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私人汽车拥有量激增,小型轿车和摩托车逐渐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黄岩法院审结危险驾驶案件的涉案车型以小型轿车和摩托车为主,也符合该客观情况。而电动三轮车、超标两轮电动车具有轻便灵活且经济实用的优势,成为农村居民的主要交通工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均划入机动车范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该类电动三轮车、超标两轮电动车的,依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的大量拥有,是醉酒驾驶案件增多的客观条件之一。
2、传统“酒文化”的负面效应。热情好客,“无酒不成宴”,结婚宴、谢师宴、入伍宴、生日宴、乔迁宴等各类宴会,同学、战友、同乡、同事等各类聚会名目繁多,你来我往,宴席上推杯换盏成为正常的社交礼仪。与此同时,为了彰显“人品如酒品”,“宁伤身体不伤感情”,劝酒、拼酒等陋习在酒桌上也十分盛行。不少驾驶人员前脚出酒店,后脚上车驾驶,为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3、法律意识淡薄。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逐渐形成,单位工作人员相对谨慎,但仍有部分文化程度偏低的驾驶员对醉驾行为的法律评价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部分农村居民对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超标两轮电动车的行为缺乏正确的法律认知。从所受理的案件来看,部分驾驶员对醉酒驾驶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有醉酒后驾驶汽车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醉酒驾驶摩托车、二轮电动车的不会构成犯罪;或者认为自己饮酒后意识清醒不属于醉酒驾驶等。
4、过于自信与侥幸心理作祟。部分驾驶员明知醉驾行为触犯刑法,甚至危及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但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认为即使饮酒,只要自己未感觉喝醉,就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大部分被查获的驾驶员对醉酒驾车所带来的后果心存侥幸,低估交警部门的执法力度,想方设法躲避交警检查试图侥幸过关。
三、对策建议
1、突出惩治重点。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依法加大对犯罪的惩治力度,针对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处罚而又危险驾驶的,无证驾驶汽车,逃避、拒绝或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危险驾驶等行为,继续坚持严惩重判的高压态势,同时对情节一般或轻微的、具有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直至免予刑事处罚,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联动机制。遏制酒驾是全社会多方面共同的责任,需要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机关相互配合,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尽快体现法律效果。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深入每个单位、学校及社区,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建立起一个由公安、检察、法院为主,其它部门或单位积极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酒驾打防体系。
3、加强宣传教育。“醉驾”犯罪是轻罪,打击显然不是主要目的,目的是减少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因此从源头上预防酒驾是重中之重。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应采取多种手段开展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一是细化宣传点,印制有关酒驾宣传资料,通过法律宣传、送法下乡,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着力培树“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风气;二是通过公开审判、庭审下乡等形式,进行警戒教育,以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居民为重点宣传对象,以饭店、酒吧、KTV等场所为重点宣传场所,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黄岩法院 钟兴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