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被扣证 状告前东家
拥有“一级公路建造师、公路造价员”等各类资格证书的王先生,从浙江某工程公司离职后,公司却迟迟不归还他的这些证书。无奈,王先生将前东家告上了法庭。近日,仙居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该工程公司返还王先生证书,并在相关网站、平台予以注销,同时履行协助办理转移手续。
1993年8月,王先生从一所交通学校毕业后就进入该工程公司工作,从普通职员勤勤恳恳一直做到公司高管。在此期间,他通过自身努力,取得了一级公路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公路市政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造价员等13本证书、印章,均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并在相关网站、平台注册。
从2014年开始,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员工被长期拖欠工资。2015年1月,心灰意冷的王先生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可让王先生郁闷的是,此后他多次要求公司归还资格证书,都遭到了拒绝。
没有这些资格证书,王先生就没办法在其他地方找到好工作。无奈之下,2015年9月,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工程公司返还证书、印章,并按其年薪23万元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被告公司代理人承认,公司尚未返还王先生所述的各种证书。“那是因为王先生离职前担任公司两个项目经理,项目还没有完成,后续仍需要王先生处理。”代理人辩称,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项目结束后再返还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执业资格证书应属于劳动者本人所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虽然被告某工程公司内部对归还员工证书的时间作了规定,但该规定已明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公司在原告王先生离职后,未及时返还其所有的相关证书、印章,并仍然在网上注册使用,显属不当。原告王先生按年薪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仙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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