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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为爆炸担责

销售者为爆炸担责

 

空调制冷剂罐突然爆炸,击伤路人应女士的颔面部。应女士多方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后经鉴定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应女士为此打起官司,近日终于有了了断。

  事发当天,空调维修师王某从路桥一商行购回一瓶制冷剂,放置于电瓶车后备厢,驾驶10多公里来到椒江一超市停车场。此时,制冷剂罐突然从后备厢中炸飞,飞出五六米远,伤到应女士。后经查实,那个制冷剂罐体上除生产日期外,其他文字全部为英文,没有警示标志,为三无产品。

  应女士遂将制冷剂的销售者李某告上法庭。

  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制冷剂销售商,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现制冷剂发生爆炸,李某应对爆炸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赔偿后,如认为损害是因制冷剂生产厂家或者购买者王某的责任造成的,可依法另行向相关人员追偿。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应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将近17万元。近日,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椒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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