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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性侵亲生女儿获刑 母亲申请撤销监护权获支持

父亲性侵亲生女儿获刑 母亲申请撤销监护权获支持

 

小女孩千里迢迢找到父亲,本以为幸福生活就要来了,却不想被父亲多次性侵。无奈之下,母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父亲的监护人资格。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这位父亲的监护人资格。这也是台州首次对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进行宣判。

  女孩小丽(化名)是贵州人,父亲王某常年在路桥打工,她和母亲、哥哥留在贵州老家生活。几年前,小丽一家来到路桥和父亲团聚,她的噩梦也由此开始。

  2012年的一天晚上,父亲王某对小丽实施了性侵。那时,小丽还未满14周岁,因为父亲的恐吓和对家庭破碎的恐惧,她并没有将此事告诉其他人。但让小丽没想到的是,2013年3月2日,父亲再次对她实施了性侵,并被家里人发现。次日,父亲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当年8月8日被路桥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事情被揭,父亲入狱,他人的异样眼光……这些都让小丽身心疲惫,性格也日渐孤僻。母亲心疼小丽,于今年10月向路桥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王某对小丽的监护人资格。小丽的母亲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女儿小丽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致使女儿性情大变,即便他服刑归来,也不再适合担任小丽的监护人。

  2015年10月23日,路桥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受理了这起案件。因被申请人王某正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11月12日,路桥法院法官、法律援助律师、小丽及其母亲一行赶往湖南了解情况。

  近日,路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王某对小丽的监护人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其进行性侵害,严重危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路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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