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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雇建房受伤,房主应否承担责任?

民工受雇建房受伤,房主应否承担责任?

 

付某受包工头雇佣建房施工,不料在建房工地上受伤致残,那么,房主和包工头应否担责呢?日前,三门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三方均各自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农村建房过程中,房主在选任承包方时,一定要选择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案件原由

  2013年5月,三门浦坝港的陈某在宅基地建三层楼,找到包工头黄某,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黄某承包后,雇付某搬运混凝土,每天工资200元。

  2014年1月的一天,付某在搬运混凝土过程中,因黄某吊机上的吊钩从钢索中滑落,他被重达几百斤的混凝土砸中,导致头部受伤。之后,付某在台州、杭州等地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期间,陈某、黄某分别为其支付治疗费7.58万元、5万元。事后,付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双方就剩余的27万多元的赔偿款谈不下来。于是,付某将陈某、黄某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他医药费、伤残补偿费等合计27.93万元的损失中,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陈某称,他将工程承包给黄某,对方如何组织施工及落实人员,均与他无关。而黄某称,陈某将超过两层的自建房(高层建筑)承包给他施工,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担责。

  两被告对付某受伤后经济损失赔偿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均存在异议。那么,本案如何定责?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属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本案中,案涉房屋层数为三层,系自建高层建筑范畴,故陈某与黄某之间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黄某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陈某未尽审查义务,选任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本案中,付某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吊机下搬运材料,其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

  对于付某受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为35.56万元。

三门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认定,原告自负20%的责任,被告黄某承担50%的责任,尚需赔偿12.78万元,由被告陈某承担30%的责任,尚需赔偿3.08万元。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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