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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暴雨中熄火受损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

车辆暴雨中熄火受损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

 

车在暴雨中行驶很容易熄火受损,车主去理赔又往往要吃“闭门羹”。今天,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全部4万元的修理费。

2015年8月9日至10日,受台风“苏迪罗”影响,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下大暴雨,累计雨量达328.7毫米。8月10日上午,仙居的李先生驾驶着宝马轿车去临海上班,行驶到104国道临海岩子洋路段时,因暴雨汽车突然熄火。李先生随即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车辆被拖到宝马4S店维修,经检查是发动机损坏,维修费花了4万元。

李先生的宝马车是2015年7月刚买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车损险的赔偿限额为67万元,保险期限至2016年7月1日止。

然而,当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愿埋单发动机外损失的1万多元钱。李先生觉得很不合理,他认为,根据车损险第四条约定,暴雨造成机动车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遂于10月8日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李先生应该是在暴雨中行驶熄火后二次启动才导致发动机损坏,而且李先生没有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附加险,根据车损险第七条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关键的部件,而且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和车损险赔偿限额一致,因此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一部分。此外,虽然车损险保险条款第七条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作为免赔约定,但“暴雨”和一般“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有所不同,根据该案发生时的气象,暴雨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车辆遭受的损失,符合“暴雨责任”的保险条款,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发动机损坏系二次启动原因没有依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仙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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