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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如果你还在

如果你还在

(路桥法院 赵陈超)

 

 

三月如歌,万物齐吟,窗外河堤旁的柳树依依。健身场上,孩子们欢笑嬉戏的身影在这色中显得格外明亮。恍惚间,一抹熟悉的背影映入眼帘,独自坐在石凳上,目光注视着眼前的嬉闹,任孤单落寞被午后的阳光拉长。

推门而入的书记员小杨提醒我:“下午,那件生命权纠纷案的被告要过来履行赔偿款,原告也会过来。”原来那抹背影……

这是我初次走上审判岗位承办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是一个7岁的孩子,庭审时从他父亲手机里看到那张爽朗的笑脸,还蹲在地上高兴地帮妈妈洗衣服,不难想象他是一个多么开朗懂事的孩子。

据孩子母亲回忆,事发的那个早晨她本来要带孩子去买早餐,等吃完后回老家,因为要赶上小学开学的时间。没想到,就在自己锁房门的那一会儿,孩子从简易的扶手滑出去直接从四楼摔到一楼。孩子最终因伤势过重,没能救回来。因为事发突然,孩子的父母和出租房房主选择事后才去报警,再加上孩子死后,尸体被父母连夜运回了老家,派出所的案卷材料只有孩子父亲、房主及邻居的问话笔录,无法显示当时的场景、孩子死因等内容。

开庭前夕,我和庭长去事发现场勘查。出租的楼房为一般的农村自盖住房,原告租了四楼靠南的房间。出租楼房一到四楼的楼梯扶手是由简易的木条横竖钉起来,横的有三条。经测量,事发楼梯处的空隙距离分布不均,最宽处有29.5厘米。勘查时,在场的被告一直强调出租时都和租户们讲好小孩子是不能带来住的,就怕出事没想到还是出了事。

庭审中,孩子掉落身亡与被告出租楼房楼梯扶手设置的安全性是否有关系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被告方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扶手的设置也符合日常生活需要,不排除孩子是在玩耍时掉下去的,作为看护孩子的父母应负全部责任。孩子母亲作为事发时唯一见证人,在庭上含泪哽咽地说着事情的经过。原告方认为是因为被告设置的楼梯扶手过于简易才导致自己孩子滑落下去。

庭审后组织双方调解,我试着去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被告一直强调自己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但因家庭条件有限,家中还有一对双胞胎女儿要抚养,房租也没多少收入,最多拿出四万元。看着被告从庭审前的一万元到庭审后愿意拿出四万的变化,我仿佛看到了调解成功的依稀希望。

而原告方的突破口主要是责任比例的问题,从之前的起诉到庭审,作为孩子的父母始终觉得房东应为孩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无论我如何从法律及情理上向原告方说明,都无法动摇其想法。原告方的最后一句“不管多少钱也换不了我小孩的命,其他的我都不要,只要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将案件的调解工作推入了死胡同。

最终,我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设置的楼梯扶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增加了孩子掉落后死亡的风险,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孩子的父母因未尽到合理的照料义务而负担85%的责任。

判决送达后,原以为该结果与原告之前的期望相差很多,原告方会提起上诉,但判决书生效后,我仍未收到上诉状。直到前几天,书记员小杨告诉我,被告和原告协商好下午过来给付赔偿款。我知道这件事对于双方都有了最后的结果。

看着原告几度手抖而直起腰深深吸气后,在赔偿款的收条上颤抖着写下自己的名字。我想,一个人可能遭受的最大痛苦莫过于父母失去孩子,其痛苦虽强烈可怕但也可像流血的伤口一样悄然愈合,只是有些偶尔遇到的事,会再次激起痛苦的回忆。判决的款项再多,也无法完全磨灭父母失去孩子所留下的疤痕,更无法换回一个孩子尚未来得及展开的无限未来。是啊!孩子,如果你还在,那又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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