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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浏阳河记事

浏阳河记事

(天台法院 杨万鹏)

 

 

三年时间,往返6300公里,339000元人民币,换来了一张迟到三年的结案证明。

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初,刚到执行局的我分到了这个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这是一个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人是天台人,重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被执行人是湖南浏阳的一个花炮厂,判决赔偿67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57万余元。被执行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迟迟未履行,申请人才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阅卷后分析,被执行人的烟花能卖到天台这么远,说明规模应该不小,而且一审后还提起了上诉,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于是我立即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并邮寄送达,同时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合伙人李某,要求其立即履行。没想到李某竟不太“搭理”我,对我说的“如果不履行将对其企业甚至个人强制执行”根本不以为意,但表示既然事情发生了就按当地民间标准,赔申请人十几万要求法院结案,否则连十几万也没有。这话我一听就感觉坏了,被执行人应该不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了,听口气对我们法院的强制执行完全没有忌惮,而且还威胁起我们来。另一边,申请人情绪很激动,要求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的账户。向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后,我和同事前往湖南,准备打他个措手不及。

在湖南省高院执行局的帮助下,我们在省人民银行查到了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只有一个账户在浏阳当地的一家银行,但由于省人民银行只能查询开户账号而不能查询余额,我们立即赶往浏阳市。一路内心忐忑,希望能够顺利扣到钱。也许是应了那句老话,你越不想什么来,什么就偏要来。经过向银行多次确认,该账户除了几百元的手续费外,根本就没用过。难道要这样空手而回吗?一筹莫展之际,同事建议不如查查其他银行,也许被执行人在其他小银行有开户。于是我们开启了“老牛耕田”模式,把浏阳市内所有银行一家一家查询过去,但还是颗粒无收。

来回两千多里,花费四千余元,结果一分钱也没有执行回来,心里觉得挺窝囊的。查控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和银行账户也没有起到任何效果。经领导同意,我们又追加了4个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将他们的身份信息录入到执行系统并发起协查。怀着焦急的心情等了三四天,结果大失所望,四个人的账户都像洗过一样干净。

到了年底,家家户户都买了烟花爆竹喜迎新年,如果是往年,我也一定要买上几个烟花庆祝一下,但这一年,总感觉什么东西堵在心里一样,实在提不起兴趣买烟花了。

时间一晃到了2014年的4月,已经记不清多少次拨通被执行人合伙人的电话,也记不清多少次被几个合伙人之间当皮球踢来踢去。在此期间,我们除了定时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外,只能一边与被执行人联系要求立即履行,一边做好申请人的安抚工作,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这时申请人表示愿意在40万以上的额度范围内接受赔偿,并全权委托我们法院到湖南代为调解。

带着申请人的期望,我和同事一行三人再次赶往浏阳。到了地方,来不及休息,我们直接到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带着一丝侥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余额,结果又一次让我们失望。于是立即赶往浏阳法院,让他们帮忙联系被执行人的合伙人,约定第二天在浏阳关口街道办事处调解案件。

第二天一早,8点钟刚过我们就来到关口街道办事处。联系了街道主任,安排好房间和桌椅,一直等到9点钟,对方的代表才匆匆赶到。对方代表先向我们表示歉意,说是几个合伙人都不在当地,委托他进行调解。我们一听,心里就明白对方根本没有诚意调解。果然在后来的3个多小时中,对方始终还是那套说辞:当地一年那么多事故,都是十来万的标准赔付,而且企业目前经营困难,没有多余资金用于赔偿。总结起来一句话:钱就那么多,你爱拿不拿。向领导汇报了调解的进程,又联系了申请人告知相关情况,本次调解宣告失败。带着无尽的沮丧和遗憾,我们回到了天台。

一边继续联系双方调解,一边努力查找执行线索,时间就这样飞快过去,但案件并没有实质性进展。这边申请人一直威胁要去上访,那边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有恃无恐,无尽的苦水只能默默咽下。那段时间里,说实话,抱怨和非议不可能没有,可冥冥中总有个声音告诉我,坚持下去,一定会有解决的办法。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4年6月,我们在向本地烟花经销商还有浏阳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时得到一个信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价值巨大,一张许可证往往价值百万。于是我查阅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可惜均未发现可以对许可证采取查封措施的规定。抱着事在人为、问心无愧的心理,我还是发函给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协助查封许可证并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函发出后我并未抱有太大期望,可就在函件发出不到一个月,居然收到了复函: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查封无法律依据,不予协助,但在案件执行完毕前,对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转让、注销、延期等手续予以协助。案件的执行就在这里出现了曙光。

果然不久,被执行人破天荒地主动联系我们,表示愿意和申请人协商解决,并向我院要了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接下来就是在双方之间协调,促使双方尽快达成和解。

时间到了2015年,过完年回到单位,我得知双方终于对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了统一意见,以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33.9万元结案。2015年3月,在浏阳法院执行局,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这个案件使我积累了宝贵的执行经验,也让我了解到,法院执行单靠自己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法院判决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各个主体的配合,更重要的是在不同社会主体和人民群众中形成一个共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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