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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监督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执行监督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审判执行监督监察委员会(简称督察委)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监督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监督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督察委负责对全市法院涉案涉纪信访举报的统一管理与调查,受理对全市法院从事、参与审判执行活动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的违纪投诉举报,受理与调查以下案件:

    (一)上级法院、市委、市人大、市纪委等批转的涉案涉纪案件;

(二)本院领导交办的涉案涉纪案件;

(三)本院信访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过程中发现有违纪线索的案件;

(四)本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有明显司法不公或有违纪线索的案件;

(五)涉及基层法院班子成员的涉案涉纪案件;

(六)基层法院经初查后认为不宜由本院自行调查的涉案涉纪案件;

(七)督察委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涉案涉纪案件。

第三条  督察委下设办公室、信访调查组、案件评查组、违纪调查组。

督察委办公室(简称督察办)为督察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督察委内部协调督办事宜,负责对涉案涉纪案件的登记、初查、筛选、分流、移交、结案和归档工作,确定调查组人员组成。督察委办公室设在中院纪检组监察室。

第四条  信访调查组负责对受理的涉案涉纪案件进行调查,组长由中院监察室、立案二庭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纪检信访调查人才库成员和两级法院立案信访条线人员组成。对具体案件进行调查时,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第五条  案件评查组负责对督察委受理的反映裁判错误或者明显司法不公的案件的评查。案件评查组组长由中院审监庭、执行监督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两级法院审监、执行监督及相关部门案件评查人员组成。对具体案件进行评查时,成立评查小组,评查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第六条  违纪调查组负责对信访调查和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进行核查,组长由中院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两级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组成。对违纪人员进行调查时,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第七条  督察办收到相关涉案涉纪材料后,指定专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审查,提出拟处理建议报督察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批。必要时督察办可对涉案涉纪案件进行初查,初查时间一般掌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  督察办对举报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或对案件进行初查后,视情予以处理:

(一)所反映的案件正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将投诉举报材料转中院相关庭室或相关基层法院,不涉及违纪的,暂停信访调查程序;

(二)所反映的案件不属督察委受理或没有必要交信访调查组调查的,可视情转相关部门、法院处理或予以归档;

(三)所反映的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根据案件情况组成信访调查小组予以调查。

第九条  信访调查小组接到调查通知和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开展调查,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承办法官、召开组务分析会等方式了解情况、查清事实。调查时间为一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半个月。

第十条  信访调查小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视情况由调查小组或督察办向督察委主任汇报或在督察委例会上通报,不存在违纪情形的向当事人出具调查意见书或电话、口头向当事人反馈调查情况,电话、口头反馈应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案件评查组在日常的案件质量评查和发改案件评析过程中发现案件裁判错误或明显司法不公的,可指定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写出情况说明,属错案或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将案件移送督察办,由督察办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经信访调查组调查或案件评查组评查后,发现存在违纪线索的,交由督察办指定成立违纪调查小组,违纪调查小组接到调查通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为一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半个月。

第十三条  违纪调查小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视情况分别向督察办或督察委主任报告。经调查没有发现法院工作人员违纪事实的,将调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作出《正名书》。经调查发现存在违纪事实的,督察办将案件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关法院,由相关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督察委会议由督察委主任召集,视情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实行季度例会制度。督察委会议通报、讨论督察委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涉案涉纪举报调查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审判执行活动中的廉政风险并提出防控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督察委各职能部门、调查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注意保密制度,组成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信访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督察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判执行监督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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