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传真
男子开车冲撞人群致7人受伤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男子开车冲撞人群致7人受伤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酒后驾驶车辆撞伤人不反思己过,面对他人指责呵斥,却愈加愤懑,为宣泄情绪,驾车冲撞人群,殃及无辜,最终王军(化名)为自己的行为埋单。近日,椒江法院审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被告人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王军与朋友聚餐,席间喝了五六听啤酒和一瓶半红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军驾驶车辆在台州经济开发区耀达纯KKTV路段将朱女士撞倒在地,朱女士同伴潘某、徐某等人见王军迟迟未下车,遂上前拍打王军车窗与其理论,一番争吵后,王军驾车驶离现场。行车几分钟,王军越想越窝火,加之酒精的催化,为泄愤,王军调转车头返回现场找潘、徐等人。见潘、徐等人站在耀达酒店附近,遂驾驶车辆径自冲向二人所在人群,导致潘某、徐某、朱女士等七人被撞倒后受伤,其中2名保安因躲避及时未被撞倒。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朱女士、潘某、徐某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军赔偿经济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王军分别一次性赔偿朱女士、潘某、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6.8万元及1.5万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王军表示谅解,并希望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悉,被告人王军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违法先后4次被行政处罚,且其中一次是殴打他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军属于屡教不改、屡改屡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王军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三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被告人王军为了泄愤报复而驾车向人群冲撞,对自己驾车撞人持放任态度,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且实际造成7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酒后驾车,在公共道路上行车要文明礼让,时刻保持理性,切忌带着不良情绪驾驶,须知谦让一步是文明,冲动一时酿祸端。

 

(椒江法院)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516237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