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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公布三起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一)仙居方一波暴力抗拒执行案

      322,仙居法院对妨害法院执行的被告人方一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方一波,男,1980915出生,系仙居县皤滩乡格坑村农民。20101029上午,仙居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皤滩乡格坑村执行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方梅兰、方和平金融借贷合同一案。该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方梅兰、方和平系两兄弟,未履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在法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方和平进行传唤时,被执行人方梅兰的儿子方一波、被执行人方和平的儿子方潮彬(在逃)等人出面阻挠,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拉扯。被告人方一波还伙同方潮彬等人对法院工作人员实施殴打,致使多名执行人员受伤,被执行人方和平乘机逃脱。2010114,被告人方一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8日被依法逮捕。201134,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一波共同参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临海王根法、孙升永虚假诉讼规避执行案

      20101027,临海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王根法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孙升永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临海市临东水产冷冻厂法定代表人林鲜妥(另案处理),因与股东严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为日后冷冻厂清算对自己有利,伪造了冷冻厂分别向王根法、孙升永各借款76万元、50万元的收据。王根法、孙升永委托律师于200712月向临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与林鲜妥达成调解协议。王根法、孙升永向临海法院申请执行,并与冷冻厂的法定代表人林鲜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由冷冻厂分别向王根法、孙升永支付29.35万元和19.39万元。后严某某对借款提出异议。临海法院对上述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再审审查,发现涉嫌虚假诉讼,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0720被告人王根法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同年728日被告人孙升永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院审理期间,两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三门李雪根拒不报告财产抗拒执行案

      200911月,李雪根向杨某某借款7500元,后李雪根逾期未还。杨某某依法向三门法院起诉,该院于201043判决李雪根归还杨某某借款7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雪根仍不还款。杨某某遂于同年512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门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雪根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雪根拒不申报财产,且避债外出。2011年春节,李雪根在三门县城出现,三门法院执行法官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出动,将其依法传唤到法院。由于李雪根未在规定期限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三门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雪根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被执行人李雪根被拘留后,迫于执行压力,于次日履行全部债务,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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