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开展此次专项活动,重点打击以下十种行为:
(一)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如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后通过夫妻离婚或家庭成员析产将财产权属变更给非当事人,利用出租、抵押等合同在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或者事前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自己占有、使用等。
(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如利用公司分立、关联交易、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规避执行;公司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依法进行清算;拒不提供财务帐册,无法进行审计;利用工商变更登记,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抽逃出资;进行假改制、假破产等。
(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如案外人异议在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并作出有利于案外人的判决或调解、仲裁,将(已查封)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第三人虚构假债权提起诉讼,通过保全程序抢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参与分配等。
(四)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
(五)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抗拒执行。
(六)进行高消费拒不执行。
(七)长期外出逃避执行。
(八)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包括利用各种豁免执行的资金、账户(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特殊账户)逃避执行。
(九)暴力抗拒执行。
(十)其他规避执行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