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炒股引纠纷 被告抗辩被驳回
4月23日,杨先生手持一张五万元的借条,将同事卢女士诉至三门法院。这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跟时下的炒股热有关。
卢女士与杨先生是同事,在一家证券公司上班。前段时间,股票行情好起来时,卢女士跃跃欲试,奈何没有本金。于是,杨先生提出由他提供本金,卢女士每月交纳一定数额的利息。卢女士欣然接受,双方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约定杨先生出20万元本金,卢女士每月支付给杨先生3000元利息,证券交易在杨先生的账户下进行。此外,还约定:若卢女士股票账户内的资产总额低于18万元时,将由杨先生强制平仓。
卢女士称,一开始,她的股票效益不错,每月都按时支付利息。而后,股票下跌,当她登录杨先生的账户进行操作时,发现杨先生已修改了账户密码,她无法进入系统交易。卢女士要求重新开放账户,但杨先生不肯。为了能重新进入杨先生的账户炒股,她出具了一份五万元的借条。
庭审时,卢女士抗辩称,该份借条是基于证券交易的融资协议产生的,她的确欠杨先生部分利息,约三万元,并非借条所载的五万元。且在出具借条后,杨先生并未重新开放账户。此后,杨先生催讨借款时,她一直否认该份借条的效力。
杨先生辩驳称,卢女士的确与其曾经签订融资协议,他也曾借钱给卢女士用于炒股,但是该份借条与卢女士提供的融资协议无关。
经审理,法庭最终认定杨先生提供的借条合法有效,上有卢女士的签名捺印,法院予以采信,对卢女士提供的融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融资协议的落款时间与借条上的落款时间相差两年多,且卢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融资协议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判令卢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先生五万元。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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