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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法院出台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办法

今年3月,中办、国办与中政委先后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最高院相关配套规定未出来前,椒江法院决定先试先行,制订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办法》。

办法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均应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一是明确记录情形。对领导干部或内部人员在立、审、执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或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情形的,均要记录在案。二是明确记录程序。办案人员遇有记录情形的,应及时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记录备案表或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记录备案表,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干预、过问情况,应每案必备。三是明确记录罚则。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给予党、政纪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椒江法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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