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联保协议没贷到款 仍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几天,仙居的吴某很是郁闷。他与其他三位同村人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不料,自己没拿到贷款,却要因为其他人未还清贷款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吴某感觉自己当了“冤大头”。
事情得从2013年1月说起。仙居县白塔镇的四位村民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农户联保协议》,协议约定信用联社自2013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向吴某、李某、吴乙、吴丙四人分别发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60万元的贷款,四人对所借款项承担互相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月第一期贷款到期后,四位村民陆续如数归还借款本息。还款后,信用联社按合同约定再次向李某、吴乙、吴丙发放贷款,但以吴某还款超期为由未继续向其发放贷款。
然而,2015年1月第二期贷款到期后,李某、吴乙、吴丙均迟迟未还款,为此信用联社起诉至仙居法院,要求三人分别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包括吴某在内的四位联保成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庭上,李某、吴乙、吴丙均无异议,吴某却有满腹怨气。吴某认为,2014年1月,信用联社对其他三人都作了循环再贷,却对他的贷款不予发放。他没有享受到联保合同中的权利,自然不用承担联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吴某、李某、吴乙、吴丙签订的《农户联保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故被告吴某不能以自己没有从原告处贷到相应的款项为由进行抗辩,而不承担保证责任。4月17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近年来类似的农户联保贷款纠纷频发,村民应提高风险意识,在签订类似联保贷款协议时,全面了解保证合同的内容,明白其中的风险,务必谨慎选择个人信誉及经济基础较好的作为互保对象。
(仙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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