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管理制度
关于为我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为我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

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我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为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问题,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带来历史机遇。为进一步贯彻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省高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我院《关于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的精神,落实“能动司法”的司法职能,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涉小微企业融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法院应当站在推进小微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当地产业结构优化的背景下,充分认识保护小微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增强审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司法水平,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涉小微企业融资案件的合法债权,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

2、坚持以 “法治化”、“市场化”作为工作原则。在强调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应确立司法工作的本位意识,注重金融市场自身调整与司法维护保障的界限,让市场的归于市场。保护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并非片面保护金融机构或小微企业的单方利益,而是通过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金融法律制度、提高资金流转效率,从而维护有效、健康的金融秩序。因此要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规律,把保护合法融资关系与规范金融秩序、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相统一,以“法治化”、“市场化”为指引来完善相关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率。

3、坚持以法律框架内的有为担当为工作指引。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助推小微企业突破瓶颈、逆势成长,是法院审执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要体现。能动司法要与时俱进,法院要牢牢把握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主动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态势和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对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金融创新措施和模式,只要有利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的推进,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法院均应给予司法支持。

二、强化审执职能,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平台

4、加强相关业务庭室涉小微企业金融审判执行力量。小微金融案件审判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在经济结构调整、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背景下,涉小微企业融资纠纷仍然处于高发态势,需要法院在资源配置上予以重视。目前我市法院均未设立独立的金融审判庭,对此各法院需要结合本地金融司法需求与法院自身力量进行调整,有条件、有需求的法院应当及时设立;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以通过人员调配进行力量补强,如可以设立金融合议庭或金融执行小组,选派审判执行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专项审判、执行工作。同时重视并加强一线法官理论知识、实务操作的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打造专业高效的金融审判执行法官队伍。

5、妥善审理传统案件引导小微企业良性融资。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法律适用和政策考量的关系,把握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界限,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保障地方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妥善处理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的融资纠纷,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引导小微企业诚信融资。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妥善审理各类涉小微企业借贷、担保纠纷,加强对借款企业与担保企业的资信审查,防止某些企业把抽空的企业和累累负债转嫁给互保企业,避免风险向更健康的企业传导。

6、规范涉小微企业融资案件审判执行的法律适用。针对审判、执行中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总结,统一裁判尺度和执行措施的适用。对实务中争议较集中的问题,如票据的效力审查、借款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时借款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违规时借贷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担保的效力等问题,需要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并结合融资借贷规律做出适当的认定标准。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如政府倡导下成立的创新性新型融资服务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责任认定等问题,在法无禁止的情形下,做出保护性的认定。

7、注重疏通引导、慎用强制措施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商事审判中尽可能采取调解、协调、和解方式,尽量给有潜力的小微企业争取发展空间。要充分借助政府、社会团体等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对于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特别是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以“扶持、引导”为原则,采用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审理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导致的经济纠纷时,要谨慎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加剧其资金链断裂风险。

8、扎实推进涉小微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在企业破产法的制度框架内,简化程序,缩短法定时限内时间,减轻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负担,降低司法成本。进一步完善简易审程序,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凭破产裁定即可核销账目,从而提高破产程序的适用效率。积极引导适用破产和解程序处置小微企业债务风险;在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化解中综合运用清算、和解、重整等程序,协调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用投资、转股、竞卖等融资手段盘活企业,保存企业生产力。

9、优化审判执行机制提升工作效率。在涉小微企业融资纠纷处理中,不论是民间借贷或是金融机构借贷,债权完整实现与核销坏账是最迫切的需求,也是提高资金融通效率的关键,法院可以此为参照来调整、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效率。目前金融案件公告比例高是造成案件周期冗长的主要原因,鉴于债务人避债现象普遍,因此认定金融机构提供的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效力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实用效果,法院可以将该措施作为一项解决该类案件送达难的有效途径。鉴于小微企业融资纠纷大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办理。在通过预送达地址确认解决送达困难后,督促程序能够排除最大的适用障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程序引导与法律释明,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申请支付令确认债权,从而拓宽诉讼途径,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三、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改善金融市场环境

10、加强审查力度,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在审理涉及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典当、票据买卖等各类融资纠纷案件中,要严格贯彻执行最高院及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合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率的司法保护幅度,严厉打击高利借贷、非法集资、金融传销、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间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环境。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幅度,根据当前银行贷款利率实际水平和台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则限定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于实际支付的高额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在按照约定的或者司法确认的合理借贷利率、典当综合费率计算确定后,超出司法保护幅度的高利部分、典当综合费用应当做出冲抵借款本金、当金的裁判处理。

11、完善执行查控、司法拍卖体系,打击违法借贷、恶意逃废债权行为。在完善已有执行信息和财产查控机制的前提下,继续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内加强各单位的联动配合,严控消极协助、拒绝协助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执行查控工作的高效。加强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规范评估、拍卖程序;加快对担保财产的腾空、评估、交拍、交付以及债权分配工作,在保障金融债权实现的同时兼顾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同时,加大对网络拍卖的应用和完善,将更多类型、更大标的的拍品进行网上拍卖,提升其成熟度和影响力,增加司法拍卖的途径和执行效率。同时,对职业化的高利放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要通过法律措施予以制裁,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权的行为,要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应予刑事制裁。

12、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着力改善金融市场环境。注意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嫌疑的,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及时将案件移送。对起诉到法院的可能涉集资诈骗的借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甄别以后依法作出处理。

四、加大金融创新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13、支持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在审理企业借贷、金融借款、典当等各类融资纠纷案件中,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小投资者以农房、林权、滩涂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营运证、捕捞证等财产权属作为企业融资的担保物,进一步扩大有效抵押物、质押物范围,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对于农房抵押、住房按揭、商铺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一些新型担保方式及其他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金融创新,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可依法确认其效力。对于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应根据现有的相关司法政策,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界限,对于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对企业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以不作为无效处理。

14、把握新型融资案件审理原则,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对进入诉讼领域的金融创新案件,应本着促进小微企业健康融资的宗旨,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民行先行、刑事断后的判断顺序。由于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原因,涉及金融创新的改革措施往往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相关案件容易直接跨越到刑法调整领域。在审判中,要注意避免不当适用刑法规范调整经济关系,在商事审判领域兼顾维护安全和鼓励创新,尊重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及行业交易规则。二是把握传统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和金融创新运作方式的平衡。要注意置于传统案由下的金融创新相关纠纷所具有的特殊性,如运作、盈利模式及商业习惯等,在裁判的法律适用中,要结合案件中该类金融创新特点对法律适用进行适当的平衡。

15、厘清创新和风险边界,防范金融风险。实践中许多新型融资创新形式在小微企业中并未真正得到适用,也未体现在诉讼之中。由于涉及金融创新的融资形式属于先行先试,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小微企业在融资时对其尚存合法性疑虑,认为其定性和风险都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在此情况下应加强对新型融资产品的性质及法律风险的调研,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加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提示和预警,为金融产品的创新保驾护航。

五、拓展司法服务职能,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助力

16、推动审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解决资金融出方的信息缺失问题。全市法院通过对现有审执系统的数据整合,对小微企业的涉诉情况进行汇总,该汇总信息可以对金融服务机构开放,为提供金融服务方对小微企业的资信审查提供参考。同时,法院、银监、工商、土管、城建、交通、出入境等部门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负面信息披露机制、守信激励机制,为金融创新改革提供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17、强化司法宣传职能,预防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金融创新服务改革具有先行先试的特点,法院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金融创新相关法律适用的宣传工作,通过延伸司法服务,与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搭建小微企业融资法律保障平台,定期举办法制宣讲活动,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实施针对小微企业的法律诊疗,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咨询、引导、问诊一体化平台,及时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提供高效司法服务。

18、发挥司法建议作用,积极参与金融改革的制度创新。通过司法建议鼓励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司法调研机制,对小微企业涉金融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展开广泛调研和分析研究,并及时以司法建议、调研等形式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政府部门及上级法院在决策时提供依据和参考。同时对涉小微企业金融纠纷的信息保持高度敏感性,一旦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诉讼,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提醒小微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动防范,避免爆发群体性、连锁性纠纷。对于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违规、违法操作,或对一些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或以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提示。

19、推进银企合作平台建设。对各级政府出台的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推进地方金融服务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开展融资性保险服务、加快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产权交易流转、建立贷款风险救助等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司法上都要给予有力支持。在处理各类投融资纠纷中,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和改制工作,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司法裁判手段促进民间资本依法有序地参与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20、强化司法与社会管理的联动机制。对于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潜藏的金融风险,应当寻求各方面力量协调化解。

(1)加强与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各金融机构、银监局、金融办等机构的联系、沟通,熟悉当前的金融形势和金融政策,积极主动地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司法审判、执行信息,帮助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特别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的监控统筹。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中小企业局、经贸委、金融等部门协调,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小微企业信息互通平台,提高司法服务的前瞻性、针对性。

(2)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形成金融债权保护合力。金融债权案件一旦形成,仅仅依靠法院和金融机构来完全理顺并实现债权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金融案件执行的合力,使金融案件的保护力量得到保证。尤其是针对债权数额大,牵涉主体多,影响范围广的金融案件,更需要党委政府主动介入、加强指导,积极协调有关组织和部门做好社会维稳、财产保管等工作。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253468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