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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台州“五水共治”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中人民法院

关于为台州“五水共治”提供

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有效推进和改善全市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服务意识依法保障五水共治工作推进

1充分认识依法保障“五水共治重要意义。五水共治”是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平安台州、美丽台州建设的工作重点。全法院要充分认识五水共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司法保障工作的主动性。

2确立依法保障“五水共治”的司法理念法院要切实贯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审判理念,深刻领会各地党委、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努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统筹兼顾,在法律框架内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推动各地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五水共治工作。

3明确依法保障“五水共治”的司法要求市两级法院要按照省高院“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化解纠纷、创新保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环境的总体思路,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的相关案件,密切关注、及时研判各地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法律指导。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正面引导广大群众,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针对各地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创新司法保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二、发挥审判职能,公正审理涉五水共治”相关案件

4依法受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涉五水共治案件的受理条件落实省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着力解决涉案当事人因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问题。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依法及时受理,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涉五水共治尤其是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减少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诉讼难问题。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或者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向起诉人做好释明工作。对政策性、敏感性强,无法通过诉讼彻底解决矛盾的纠纷,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尽可能协调党委、政府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5从严打击犯罪。严格执行《刑法》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突出打击偷排废水、废液、污染河流和地下水资源等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平衡全市各基层法院的量刑尺度,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犯罪中缓刑的适用,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业和活动。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监管不力等相关线索,要依法移送建议有关部门查办。对阻碍“五水共治”专项活动查处工作、妨碍公务、蓄意闹事已经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妥善化解纠纷。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推行损害赔偿制度,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确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依据、标准依法支持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理等途径主张赔偿权利。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由环保联合会等作为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按照恢复原状的标准确定民事赔偿的标准,确保受害人获得相应赔偿、侵权人不因污染环境行为获取利益。

7促进规范行政。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对行政机关推进“五水共治”的合法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维护,为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环保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提起诉讼的涉“五水共治”行政争议,将协调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促使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行政机关确定的义务,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认真审查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水环境资源权利,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等行为的处置。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五水共治”生效行政决定,应及时受理审查。对行政行为合法且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8.保障强制执行。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大强制执行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共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对于“五水共治”工作中涉及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等行政决定的非诉案件,适用“裁执分离”执行模式,并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配合,确保强制执行取得实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情形的行政决定通过代履行方式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立即受理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一些情况紧迫、不立即执行可能对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破坏的行政决定,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通过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方式依法保障行政执法效果。

三、健全工作机制营造保障“五水共治司法环境

9健全联络机制进一步健全与环保职能部门工作联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组织学习培训、信息交流共享、舆情监测引导等多种形式,资源共享特别是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判执行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沟通、交流、协调,研判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对涉及“五水共治”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证据采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有效衔接;对重大、敏感、群众性等社会关注的案件,要提前介入、早做准备,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

10.加强实务指导在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各类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瑕疵和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专题报告或情况反映等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要通过法律法规汇编、典型案件选编、法律实务问答、专业授课讲座等方式,为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实务操作、处置纠纷提供法律指导。同时,要建立“一案两报”制度,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对涉“五水共治”和环境污染的各类案件,均应在受理、裁判两个环节,向中院对口业务庭室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中院应及时收集、总结、研讨相关案例和法律问题,加强对基层法院和一线法官的业务指导,及时协调、统一、规范法律适用。

11.做好风险防控。认真排查、合理预测可能影响“五水共治”的各类矛盾纠纷,对于涉“五水共治”突发性事件的苗头,及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报送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存在信访维稳风险的涉“五水共治”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上级法院通报情况,积极争取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预案,确保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依法推进整治工作。

12.提升司法能力。对各类环境污染案件,可以相对固定专门合议庭或审判人员办理,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努力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环境保护专业法官。要结合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选任吸收一批具有环保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纠纷的审理与执行,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专业化水平。依托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效评估体系,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相关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关键节点的精准管理,努力优化办案流程,加快办案节奏,保证办案质效。

13.加强司法宣传。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负责人、环保部门等旁听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庭审微博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重大典型案例,举办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召开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保障“五水共治”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扩大审判效果,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自觉参与水环境保护,努力为五水共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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