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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一男子领了医保费又拿了赔偿金 被社保中心状告要求返还

玉环一男子领了医保费又拿了赔偿金

被社保中心状告要求返还

 

 

受雇佣期间受伤,却隐瞒真实原因,一男子从玉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领取了医疗保险费4322.10元,此后又获得另案赔偿7万元。当得知真相,社保中心将这名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医保费。

3月5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该男子江健松(化名)返还社保中心4322.10元。

2008年,江健松参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1年10月,江健松以在家换灯泡摔伤为由要求从社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后经社保中心审核,同意从医疗保险基金中为江健松支付了4322.10元医疗费。

然而,没想到的是,一起江健松作为原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让社保中心对其领取医保费的事起了疑心。

就在2012年6月,江健松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13.62万元。后经法院查明,2011年9月,江健松在受他人雇佣期间进行装修木工作业时从“人字梯”上摔下,左上肢被电锯割伤,造成九级伤残。这场官司以江健松获赔7万元告终。

后来,此事真相被社保中心获知。社保中心于2014年11月将江健松告上法院,认为江健松以隐瞒受伤真实原因骗取的保险费,需如数退还。

玉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江健松并未如实向社保中心称述受伤原因,存在主观故意;其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医疗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江健松返还社保中心4322.10元。

承办该案的叶法官告诉大家,《社会保险法》是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最后一条保障线。其中有条款规定,如果受伤了,首先应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在侵权人不予支付或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才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玉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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