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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抗拒执行犯罪典型案例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击抗拒执行犯罪典型案例

 

1、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潘冬琴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21116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判令曹某、潘冬琴返还潘某借款61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950元。201316日,该院向潘冬琴及曹某下发了针对上述判决的执行通知书。同年28日,潘冬琴从胡某处收取货款66400元,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用途而未履行上述判决。20131223日,公安人员将潘冬琴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潘冬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该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椒江法院于201481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潘冬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相对60多万的还款义务而言,本案被告人拥有66400元货款的情况只能确认为“有部分执行能力”,但对于“有部分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叶瑞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27月,黄岩区人民法院判令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浙江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预付款等共计400多万元。后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0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黄岩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了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一辆,并两次责令该公司交出被查封车辆。该公司拒不交车,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瑞增在明知上述宝马轿车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将该车开至江西上饶等地。201357日,叶瑞增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将上述宝马轿车交至法院,并与浙江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叶瑞增作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黄岩法院于201482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叶瑞增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除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也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郑利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363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判令郑利会、梁某共同偿付货款12万余元及利息。在执行期间,该院依法查封了郑利会及梁某所有的位于温岭某电动车厂房内的压铸机、烘箱、发电机等财物。20143月的一天,郑利会在明知厂内的设备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其中价值5万元的压铸机、价值1200元的烘箱各一台搬至黄岩院桥镇其朋友厂里,致上述判决无法执行。20141016日,郑利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回压铸机和烘箱。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郑利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自首,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路桥法院于2015123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利会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在实际执行中,被执行人以“隐蔽”的方式对抗法院执行的情况比较普遍, 如被执行人暗地里将有关财产隐匿或挥霍,客观上造成“无力执行”的状况,但像本案被告人这样通过转移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来“公然”对抗执行的,较为少见。

 

4、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才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0110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令林才朋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宁波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69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分别于2010726日、201254日两次达成执行和解分期付款协议,但林才朋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再次违反协议,逃避履行义务。另查明,林才朋于201183日以其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其个人投资额为3000万元,且2011年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市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交易频繁。2013318日,公安民警将林才朋抓获。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才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已支付了执行款,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临海法院于201443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才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情节是否严重,一般从行为性质、行为后果、执行标的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案被告人不仅违反和解协议,且在拥有3000万投资额的情况下却拒不履行60多万元的义务,属于“行为性质严重”的典型情形。

 

5、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娄正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1年,临海市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由周某等6人申请对娄正根强制执行案件共8件,执行标的共计为166万余元及利息。2011118日,该院对娄正根的一处房屋强制拍卖,执行了部分执行款。对于剩余执行款,娄正根一直未偿付。后查明,在20116月至201212月期间,娄正根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领取工资及奖金17.4万元,却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拒不将上述已取得的收入用于履行前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2014313日,娄正根在河南信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娄正根向法院交纳执行款13万元。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娄正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临海法院于2014111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娄正根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实践中,被执行人常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而拒不执行。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服法院判决从来就不是拒不执行的理由,如真不服法院判决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决不能自恃有理,以身试法,到头来追悔莫及。

 

6、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存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2910日,台州市仲裁委作出调解书,载明:陈某欠李某借款265万元,在20141120日前按季度分期偿还,陈存富(系陈某父亲)、温岭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温岭市某五金配件厂(陈存富系该厂的投资人)负连带责任。在陈存富等人偿付45万元后,因其中一期应偿付的借款逾期未偿付,申请人李某于2013225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台州中院作出(2013)浙台执审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裁定案件由温岭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存富仅偿还了30万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在执行期间,陈存富将其投资的温岭市某五金配件厂所有的三幢房屋以人民币920万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在收到巨额转让款后,其有能力偿还李某欠款但拒不偿还,并将上述款项陆续偿还多个银行贷款和社会高利贷等,导致上述执行案件无法执行。2013513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在上海浦东新区将陈存富抓获。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存富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温岭法院于2014610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存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而本案被告人拒不执行的对象是法院为执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而做出的民事裁定书。

 

7、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梁妙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34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由李某申请对梁妙林、方某强制执行一案,于次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梁妙林于2013412日前偿还执行款200万元及利息,若未按规定偿付须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而在201335日,梁妙林将其持有的“某某97号”运输船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并于同年413日、15日获得转让款共计578.6万元。尔后,梁妙林不但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如实申报“某某97号”船舶股份转让的情况,而且将所得船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4321日,梁妙林被温岭法院查获。归案后,其朋友与李某达成付款协议,并已代偿80万元。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梁妙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债权人部分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温岭法院于2015222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梁妙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在得知败诉或预料可能败诉时,即及早采取行动,将有关的财产隐匿或挥霍,客观上造成“无履行能力”的状态,以为这样就能规避执行,但这种行为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许式国、郑敏燕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0117日,许式国、郑敏燕夫妇的儿子许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共获得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2.5万元。尔后,媳妇陈某和孙女将许式国、郑敏燕诉至天台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许某的死亡赔偿金。该院于2012213日作出判决,判令许式国、郑敏燕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77190元,给付孙女16646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该院多次通知执行,许式国、郑敏燕不仅拒不执行,而且在取得他人归还的借款后,仍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许式国、郑敏燕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天台法院于2014326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从常理、常情而言,本案二被告人在痛失爱子的情况下,不愿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分一部分给儿媳与孙女,值得同情和怜悯。但在法院判决确认分割份额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的,一样构成犯罪。

 

9、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福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9年间,仙居县人民法院陆续判决张某与林福贵共同归还郑某等人本金233.5万元及利息。后该院拍卖了林福贵和张某共有的楼房一间及屋内空调两台,偿付了借款本金700291元。而对剩余债款,林福贵和张某一直未偿还。另查明,为逃避履行债务,林福贵先与他人对位于该县城区健康路某号的房屋签订了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在法院将该套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后,又与张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将该房产赠送给婚生儿子林某,致使法院一直无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尔后,在法院作出拍卖该套房屋的裁定及限期出房公告的情况下,林福贵不仅拒不出屋,并以张贴漫画诋毁法院形象等方式抗拒执行。案发后,林福贵家属向部分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5万元,并向法院交纳执行款145万元。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林福贵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已经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本金及部分利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仙居法院于201481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福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谓绞尽脑汁,机关算尽。本案被告人就是其中的代表,为抗拒执行,先签订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再协议离婚,最后不仅拒不出屋,还以张贴漫画诋毁法院形象。

 

10、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成建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4619日,杨成建因拒不履行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被该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在送往三门县拘留所的途中,杨成建在警车上装病,双脚猛踢车门,并用头撞车门,又用拳头往执法人员蒋某身上乱打,后用肘部顶蒋某肋部,致其右胸第6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另一执法人员邵某在劝阻过程中手也被杨成建打伤,造成右腕三角软骨挫伤。

裁判结果: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成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三门法院于2014915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成建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应属于抗拒执行中较为严重的一种,既侵害了执行人员的人身权利,更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本案通过严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告诫被执行人要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不可意气用事,铤而走险,暴力抗法,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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