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一公司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被处罚金10万元
椒江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9万余元。近日,椒江区法院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对该公司处罚金1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悉,永人节能科技公司2010年8月10日设立,王某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营节能电子设备、电气设备制造销售等业务。2011年11月,该公司需采购一批节电器,业务员小方向王某表示其有渠道以低价拿到货,但因未能提供发票,被王拒绝。
几天后,小方说可弄到发票,且货物报价比正规途径便宜10%左右,王某遂同意。货到后,小方提供已印有上海某公司公章的发票、代理借口合同、收据、送货单等全套材料,王某再将永人公司公章盖在上述文件上。但永人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并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永人公司先后购入7台智能节电器,使用3份上海某公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价税合计63.6万余元,将税款9万多元用于公司的进项抵扣。经上海国税局查实,上海某公司与永人公司的3份缴款书亦系伪造。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重者,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椒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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