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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施工面积 诈骗未遂获刑

虚报施工面积 诈骗未遂获刑

 

 

园林公司承接复绿工程,申报工程款时却虚报施工面积以获利,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不但不揭发,还共商合谋。近日,椒江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三年,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江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

林某系台州一家景观园林工程公司负责人,201311月,其公司承接了台州经济开发区东京村、尚澄村、平桥村及开发大道的复绿工程。公司员工江某负责工程具体事务。

20141月,工程完工。林某为获取更多工程款,授意江某在申报工程款时虚报施工面积至监理工程师裴某处。裴某发现虚报现象,为能从中得到好处,与林某、江某商定虚报所得款项各得一半。后裴某在该公司上报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等结算资料上,冒充其所在公司另一监理工程师名字并盖上单位公章。其中虚报施工面积达35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5元,折合12万余元。后江某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拨款支付,但开发区管委会在审核拨款过程中发现虚报而未支付工程款。

201311月,监理工程师裴某与王某商议,由王某承接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方村等复绿工程,裴某找人施工并负责监理。完工后,两人虚报面积达7000多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5元,折合工程款25万余元。因开发区管委会发现问题而未支付工程款。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的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国有财产,均属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故判处以上刑罚。

(椒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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