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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儿子非亲生男子要求赔偿被驳回

分手后前女友怀孕 小情侣奉子成婚

发现儿子非亲生男子要求赔偿被驳回

 

 

【案件由来】

郑明和杨玲是高中同学,读书期间,他们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09年上半年,临近毕业他们闹起了别扭,互不相让,导致关系破裂。

毕业后,郑明没有继续读大学。几个月后,郑明接到杨玲的电话,称自己在医院待产,孩子是郑明的,要求他来医院办手续。郑明虽然震惊,但还是去医院肩负起一个父亲的责任。

第二年,他们在父母的催促下办了结婚酒席,当时因为未满登记年龄,两人在两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这对小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来开始分居生活。

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不少亲戚朋友都私下议论“孩子长得跟郑明一点都不像”。久而久之,这话传到了郑明的耳朵里,他开始怀疑,多次质问杨玲,可杨玲一口咬定孩子是郑明亲生的。

2014年10月,郑明提出离婚诉讼,并且申请了亲子鉴定,杨玲同意。两个月后,经司法鉴定,排除孩子与郑明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对此,杨玲也始料未及。她称与郑明分手后,曾有一次借酒消愁,与他人发生过性行为,可她一直以为郑明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并没有故意欺骗。

郑明说,当初自己是为了孩子才结婚,在孩子身上花了不少钱,知道真相后他非常痛苦。在庭审中,他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杨玲返还婚后各项费用七万余元,二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对于郑明的诉讼请求,杨玲表示由于她不明真相,且孩子非婚姻存续期间所生,不存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之情形,郑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孩子平时都在外公外婆家,郑明基本没出费用,要求返还的各项费用没有道理。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说,孩子系原、被告婚前所生且非原告亲生子,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该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虽然被告婚前性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由于发生在结婚前,不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其次,婚前性行为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酌定由被告杨玲返还原告郑明抚养费用共计两万元。

(文中皆为化名)

(临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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