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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双方偷改借条 担保人成了冤大头

借款双方偷改借条 担保人成了冤大头

 

 

三门的邵女士虽赢了官司,但还是满腹委屈。

邵女士曾好心为亲戚卢某借款做担保,谁知亲戚又私下与出借人“暗度陈仓”,在另一笔借款交易时修改了原来借条上的借款时间。她莫名“被保证”后,因亲戚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出借人将其告上法庭。

原告叶某起诉称,2012年8月15日,卢某因经商缺乏资金,由邵女士担保向其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卢某催讨,卢某以无钱为由搪塞,邵女士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借款至今未还,现要求邵女士及时偿还担保的6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而在庭审时,邵女士辩称事实并非如此,她没有在2012年8月15日为叶某和卢某之间的借款进行担保,没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有借条上的签名、指印为证,为何邵女士说她没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原来,叶某是做资金生意的,他与邵女士之间的纠纷源于2012年7月24日的一笔借款。当时,卢某向叶某借款6万元,邵女士答应作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按了指印。但,由于叶某当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当天没有交付款项,借条一直由卢某保存。

而据借款人叶某说,2012年8月15日那天,他准备好资金,便通知卢某到信用社交款。当时,他还让卢某打电话把邵女士叫来,将借条重写。不过,邵女士到了后说借条已经写过了,把借款时间修改一下即可。所以,卢某把“7月24日”划掉,改为“8月15日”,借条上有卢某和邵女士按的指印。为证明借款事实,叶某向法庭出具了2012年8月15日卢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及信用社汇款凭证等。

对此,邵女士矢口否认,她说8月15日,卢某并没有打过电话给她,她也没有到过信用社。“只在7月24日卢某出具的借条上按过指印,从来没有参与过8月15日借条的修改。”

显然,此案的争议焦点很明了。卢某于2012年8月15日出具的、落款时间被修改的借条上,被告邵女士是否知情、是否负有担保责任。

到底谁在说谎?

借款人卢某在监狱服刑,无法出庭。邵女士为了证明自己当日不在场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对卢某制作谈话笔录。

卢某交代,2012年8月15日,他将2012年7月24日的借款6万元归还后,将还款一事电话告知邵女士。当时,他又向叶某借回5万元,在未告知邵女士的情况下,将原先借条的落款时间修改为“2012年8月15日”。

    1月19日,三门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出借人叶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警醒意义

承办法官表示,借款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卢某修改借条落款时间的行为系双方对借款合同内容的重新约定,出借人应当就合同内容变更已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邵女士知晓叶某与卢某在2012年8月15日发生的借贷与借条修改行为,故叶某要求邵女士承担保证责任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担保中,作保风险主要集中在保证人。很多担保人以为不过帮朋友一个“小忙”,进行担保签名也只是“走个程序”,殊不知担保不慎可能引发诸多法律纠纷。因此,保证人在担保之前,应了解清楚借钱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等。防范风险,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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