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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1·14”火灾案一审宣判

温岭1·14火灾案一审宣判

 

 

11月27日,温岭法院对“1·14”火灾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锋、股东林真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5年。

今年37岁的林剑锋与34岁的林真剑是亲兄弟,两人共同经营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

法院查明,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违章搭建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钢棚作为生产场所,且未主动报请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该公司制鞋车间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导致流水线处堆放的一排鞋箱着火。林真剑得知火情后马上报警并指挥员工救火,可堆放在车间内的大量易燃物迅速蔓延到二、三楼车间,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共造成杨某等16人死亡,张某等多人受伤;厂房、大量设备及产品被烧毁。

火灾扑灭后,林真剑在事故现场被民警传唤;当日23时许,林剑锋主动投案。其后,林剑锋、林真剑赔偿了16名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支付了受伤人员的医疗费及赔偿款等,共计1658万元。

7月24日,温岭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两人当庭自愿认罪。在庭审过程中,林真剑的自首情节成了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法院认为,两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6人死亡,多人受伤,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多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林真剑有主动报案并留在火灾现场组织抢救,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温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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