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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30万元莫名错汇 男子主张不当得利被驳回

自称30万元莫名错汇 男子主张不当得利被驳回

 

 

    郭某,男,29岁,家住福建福清,是位生意人。李某,女,31岁,三门海游人,是一家公司的出纳。

  今年4月,郭某向三门法院起诉了李某,称2012年5月4日,他在北京昌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30万元到李某的账户,自己与对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30万元是错汇的。之后,多次向对方催讨都遭拒绝。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在天台一家燃料公司担任出纳的李某说,30万元绝不是对方莫名错汇,而是郭某与他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有经济往来,本案的30万元就是郭某受李某的指示汇到她的账户,用来支付郭某与李某共同借款的利息。按照老板的授意,她将收到的30万元,加上李某交与的39万元共69万元,汇入刘某的账号,用于支付利息。李某认为自己没有不当得利,起诉她是没有依据的。

  近日,三门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李某获得利益;郭某受到损失。李某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郭某承担举证责任,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郭某在明知汇款账户系李某所有的情况下,而将30万元汇入其账户,显然该行为属于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故存在给付的法律原因。而郭某并未举证证明李某的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故法院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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