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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救助金贴补己用 社救员贪污获刑十年

偷吃救助金贴补己用  社救员贪污获刑十年

 

 

    对孤寡老人以及家庭特别困难人群,民政部门有专项救助资金的保障。然而,温岭市石桥头镇社会救助员金某,却盯上了这些救助金,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偷吃”了。10月20日上午,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今年39岁的金某,身形壮硕,笔直挺立,是位退伍军人。

  2007年8月,他来到温岭市石桥头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担任社会救助员,主要负责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医疗补助、临时救济等社会救助的调查与初步审核,并参与医疗救助金、临时救济补助金的发放等工作。

  原本在很多人眼中,金某细心又负责任,很值得信赖。可是2012年年底,这位“负责任”的干部变质了。那个时候,他父亲遇到了车祸,母亲又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原本勉强应付的家庭经济平衡被打破了。之后父亲不小心又丢了一笔钱,家里经济状况更加吃紧。为了应付家里的大笔支出,金某把歪主意打到了低保救助金上。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金某利用保管发放医疗补助款、临时补助款等救济资金的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涉及19名特困、低保、五保、孤儿补助对象的补助款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房屋还贷、个人生活开支、信用卡还贷等,共计人民币114608元。

  8月28日,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金某很后悔自己做了犯法的事情:“自己造成的后果,要自己承担。对家人、对父母、对领导带来困扰,自己很难受,愿意在一年内借钱,退还低保户们的救助金。”到了最后陈述阶段,他更是痛哭流涕,一句话也没说。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而冒领他人的救助款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460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能少量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犯罪,从而作出上述判决。

(温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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