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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首判涉污罪案件

办厂未经环保审批超标废水随意排放
临海首判涉污罪案件

 

    年纪轻轻的高某,名下拥有两家工厂,作为创业者,他是同龄中成功的典范。然而,他因为乱排废水,破坏环境,站在被告席上。8月26日,临海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7万元。这是该法院审理的首例涉污染环境罪案件。

  1982年出生的高某,永康人,之前已是当地小有成就的青年企业家。在永康市,他成功开办了一家生产保温杯为主的工厂,2013年12月,他来到临海新开了一家从事电解加工保温杯的厂。

  临海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6日,高某未经环保审批,在电解加工的过程中,多次将处理未达标的废水通过沙石地渗透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车间排放口废水中总铬指标为6.55mg/L,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

  根据2013年6月份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被认为严重污染环境,这意味着高某要为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8月11日的庭审现场,高某的辩护人称,高某厂里只有四五个人,只加工了四五天,生产量不大,环境污染轻微;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高某辩称,自己曾让房东去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房东以种种理由推说不急,一直等到被环保部门查处。

  对此,公诉人进行了逐条反驳:“被告人不亲自办理手续,让房东代办的辩解不符合客观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加工地面有很明显的腐蚀痕迹,车间刺激性气味很重,可以推算只加工了四五天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此案作为临海市首例涉污罪案件,对电镀、印染、纺织、造纸、小化工等高污染企业,具有教育和警示意义。审理此案的蒋法官表示,“两高”解释出台后,污染环境的入刑门槛降低了,企业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处罚上,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临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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