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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女方父母应当返还彩礼

结婚不成,女方父母应当返还彩礼

    

    近日,温岭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小王和她的父母经法庭调解,同意返还原先收取的80%聘金(102400元)及全部聘礼。这起普通的婚约纠纷看似平常,但背后涉及一个法律问题——若婚姻缔结不成,女方父母是否有义务返还彩礼? 

  案情回顾:

  小李,男,今年30岁,小王,女,今年28岁,均为温岭市大溪镇人,2012年经媒人介绍两人开始交往,并于2013年2月14日按当地习俗办了订婚酒,当时女方收取男方聘金128000元及项链一条、戒指一枚、金条两块。 

  办酒之后两人住在了一起,不曾想时常因琐事争吵不休,同居一年多后最终分手。此后双方就聘金返还问题争执不下,男方到法院起诉,要求女方以及女方父母返还全部聘金及聘礼

  人在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初步调解未成。

  男方认为女方在双方恋爱期间与其他男子有不当往来,影响了双方之间的感情,造成了婚姻最终不能缔结,故在返还聘金及聘礼的数额上不肯让步,要求全部返还。

  女方则认为男方在其与其他朋友交往一事上太过多疑,丧失了最基本的信任,且其在调解中承认收到男方的聘金只有58000元,其中为筹备婚礼已经支出了很大一部分钱,只愿返还20000元,并且表示自己没能力返还,只能分期支付。女方父母则声称,他们未参与收取男方给予的聘金及聘礼,因而认为其没有义务返还。

  开庭审理中,男方向法庭提交了他与女方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女方有多次承认收到聘金128000元及项链等聘礼,且该号码登记的是女方身份证号码。同时,出庭作证的媒人也向法庭说明,订婚那天是女方父母收取的男方聘金并从中给予男方回礼。

  庭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于是就有了开始那一幕。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根据财物本身的性质,对于现金、金银首饰等耐用消费品,一般应当全部返还。同时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已同居一年有余,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现金部分按80%返还。因女方父母在本案中系收取彩礼的主体,故其与女方一样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温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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