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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中院一审判处连恩青死刑

1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10·25”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318日至326日,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20131025日上午820分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2伤。经司法鉴定,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连恩青事先预谋并持榔头和尖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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