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
——以法官职业“四要”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关系为视角
王竞贤 刘宇鸣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建设还需要法律文化的滋养。法律文化的培养和弘扬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份,体现和反映了法院思想和实践的总体水平和成就。它的存在对于法官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提高、法院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增强、法院良好形象的树立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法院文化建设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我国司法界、学术界的关注,许多法院对如何建设法院文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至今为止却未能找到一条现实有效的路径。浙江省高院提出的法官职业“四要”,为我们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研究。本文将在阐明法院文化功能的基础上,试图对法官职业“四要”进行性质分析,并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角度入手,就探索法院文化的实现路径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见解。
一、法院文化的功能
文化作为群体长期沉淀下来的价值认同,对一个群体的意识形态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能促使同类价值的形成。一个群体的同类价值意识越强烈,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强。法院文化作为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沉淀下的一种精神,是法院自身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驱动力。这种内在驱动力对于增进社会对法院的了解,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法院形象,从而强化法院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法院队伍的战斗力和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看,法院文化发挥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保障公正。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法院文化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维系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培养法官的公正意识,指引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提高法院管理水平,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法院公正形象;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尊法尚法。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律精神一定程度上必须仰仗法官的具体行为加以表现。从文化的角度上看,“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当然如此”的认识时,法律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1],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文化对于尊重法律、捍卫法律、遵守法律、崇尚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预防腐败。廉政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建设和预防腐败建设的结合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法院大力推进法院的廉政文化建设,广大干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牢固树立,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四)昭示公平。法院是以公正的裁决诠释着公平正义,使抽象的公平正义概念伸展到具体的现实生活的各个角落,并且影响社会的整体意识,让人们以公正裁决形成的准则为基准,自觉规范日常行为。“这样集法院文化中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于一体的群体精神意志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的、现实的、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与社会主流意志相一致,这正是先进的、健康的法院文化作用的最好体现。”[2]
二、法院文化视野下的法官职业“四要”——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式,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的基础,是法院法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3]法院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价值观念;职业道德;人文环境;整体形象;管理规范。[4]从法院文化角度审视法官职业四要,我们可以判断出法官职业“四要”的性质应当归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范畴:
(一)法院文化视野下的法官职业道德的构成要件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群体在职业道德的指导下,按照司法理念的要求,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道德情操和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的构成主要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其次是职业意识。法官职业意识是一种有着鲜明特征的、内化于法官心灵深处而又体现在法官日常的工作方法上、体现在一言一行中的思维方式和心理态度。再次是自我约束。对法官廉洁自律的要求使法官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修养,从灵魂深处自重、自省、自警,从而选择正确的动机、目的和行为,树立自身良好形象。最后是谨言慎行。法官职业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具有独立意识和缜密思维。法官为了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应当有不同于常人的威严,在言行、举止等方面谨小慎微。
(二)法官职业“四要”的性质分析
法官职业“四要”,即法官“处事要严谨,说话要亲和,办案要公正,为人要清廉”。法官职业“四要”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新时期为了落实“以人为本”思想,树立“公正司法”和“民本司法”理念,从处事为人、言语举止、职业意识等方面提出的四项法官职业基本要求。下面笔者将从法官职业道德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角度对法官职业“四要”进行性质上分析:
首先,法官职业“四要”要求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的一种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官职业“四要”的提出明确了法官司法的理念——“民本司法”的思想。由于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因此,“民本司法”、“司法为民”与我国法律具有内在统一性。这样,法官按照法官职业“四要”的要求为民司法即是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法官职业“四要”要求培养职业意识。法官职业意识通过法官行为规范的模式在法官的头脑中作用,指挥法官业务内与业务外的活动,使之符合法官这一职业的正确定位和社会大众对他的期盼。法官职业“四要”从处事为人、言语举止、职业意识角度强调法官公正司法和对社会的奉献,并在奉献中实现人格升华,这在司法实践中培养着法官职业意识,同时,也让法官在此过程中践行着法官职业意识。
再次,法官职业“四要”要求实现自我约束。法官职业“四要”从保障手段上看,是“通过法官的自我反省、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修养、自我监督、自我改造、自我调整、自我提高,从灵魂深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制、自励,从而选择正常的动机和目的,树立良好形象,达到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的。”[5]
最后,法官职业“四要”要求确保谨言慎行。法官职业的中立性,要求法官要有独立意识和缜密思维。法官为了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来自外界的权力、舆论、亲情等的左右,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活,保持与世俗社会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距离,“冷眼看世界”;同时,法官要有不同于常人的威严,在言行、举止等方面,应当谨小慎微。“处事要严谨,说话要亲和”体现的正是对法官谨言慎行的职业道德要求。
因此,法官职业“四要”是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范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做到法官职业“四要”,其实质和目的就是要求各级法院以“四要”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做好法官职业“四要”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内在统一性。
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它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院成员的思维和判断,控制着司法审判活动的道德风险,影响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没有法院文化,法律的生命力无法体现。法院文化的建设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这一群体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6]
应当承认,目前我国法院工作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理性地看待现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坦言法院的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法院工作存在几大问题:“一是有的法官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不足,在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上自觉性不高。二是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办法不多,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三是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以及对群众诉求冷漠、推诿拖拉现象仍然存在。四是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7]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抓手,加强法院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法官内在素质和道德修养,造就一支严格、公正、文明的法官队伍,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集法律信仰、职业意识、职业道德、司法礼仪和法院氛围等要素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
四、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抓手,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一)通过教育灌输正确的思想。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论指导,仅凭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职业道德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实证明,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靠理论学习逐步养成的,学习理论是基础。有的法官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在职业道德问题上出现偏差,都与不注重理论学习有关。所以,法院政治部门应抓好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通过教育灌输正确的思想。对法官的教育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司法为民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导为民司法的道德观,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实民本司法理念的各项要求;二是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教育培训,引导法官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三是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法官队伍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觉悟。
(二)通过监督培养良好的习惯。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善监督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第二,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法官定期将自己的业外社会活动向考核组织书面报告,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三)通过奖惩营造健康的氛围。法官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影响法官职业的群体氛围,破坏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中一些道德伦丧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官惩戒制度来解决。通过对法官队伍的奖惩,营造以下几个氛围:一是营造公正司法的氛围。通过各种教育和学习活动,使广大法官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司法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在办理案件中切实做到裁判中立、司法公开、权利平等、法制统一,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二是营造文明司法的氛围。要把法官仪表、举止问题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一项内容来抓,法官个人的言行举止总是直接地与审判机关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其言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要求;三是营造廉洁司法的氛围。要把清正廉洁作为加强法官素质修养的重要内容来抓,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牢记手中司法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私利,永葆人民法官的一身正气。
(四)通过公开树立公正的形象。法院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标准”。为此,抓好以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健全人大代表联络制度。组织全省三级法院探索建立与各级人大代表全方位、全覆盖的联络沟通机制,力争使每一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都能够充分了解并给予应有监督,以更好地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继续探索便民诉讼的新措施,完善各项便民、利民制度,强化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努力增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实际效果;三是健全接受其它监督制度。积极建立与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监督员制度;四是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全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与主要媒体联合开办法治栏目,加强与宣传部门和媒体的沟通,积极主动接受好媒体的舆论监督。
作者单位:黄岩区人民法院
[1] 骆洪斌:《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载于法律图书馆网,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296&page=3
[3] 卢富茹:《对法院文化的思考》,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07-06/27/content_6299140.htm
[5] 余焕春:《法官要做廉洁自律的模范》,载于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
[6] 邓云:《论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载于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414页。
[7] 参见查炳坤:《王胜俊坦言法院工作存在五问题》,载于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