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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也谈“纠结”

“纠结”一词,古已有之。论其涵义,《说文解字》谓“纠”为三股绳子拧在一起,“纠结”即三股绳绾成之死结,扯不断、解不开。而近年来,“纠结”一词厚积薄发,其表达潜力及结构弹性被极度挖掘,成为相当给力的常用词语。近期某案件的审理过程,就让我深刻体会到了“何谓纠结”!

20096月,温州人陈某向椒江某冷冻厂购买了饲料鱼,但双方却未签订书面合同,冷冻厂的负责人金某只是在收到定金后出具了一张收条,上面记载着售饲料鱼5万件,每件30元,总货款150万元,到715发货完毕,现收定金50元”。

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该冷冻厂,说是冷冻厂至今未发货,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合计要求返还80万元。

作为被告,冷冻厂负责人金某则辩解道:“饲料鱼买卖交易的习惯均为提货,我文化程度低,只读过小学,当时虽写的是“发货”,但实际意思就是提货,并且实际交易时也都是“提货”的。只是我们双方合同达成后,饲料鱼价格就下跌了一半,如果履行合同,原告陈某的损失将超过50万元,所以他才悔约,一直也不来提货。之前,陈某还曾通过中间人向我们表示过想放弃定金的意思。而且就因为这件事,我们的损失也有不少。”

案件的经过貌似很简单,我又因何“纠结”呢?且听详解——

“纠结”涵义之一,被告之状态:

尽管被告金某一直声称双方约定的方式是“提货”,但从现有证据看,金某亲笔所写收条明确记载是“发货”字样,在词义上“发货”两字不存在歧义,与“提货”两字明显不同,即便如金某所说实际交易习惯为“提货”,但他和他提供的证人在庭上又都表示,“在交易习惯中买卖双方关系尚可时,不一定均系提货,发货情况也存在”。

此种情况下,金某出具的收条将完全可能导致其败诉。但该冷冻厂系金某与三朋友合伙所办,金某若因出具的收条内容不当导致败诉,他不仅将承担还款责任还要被同行耻笑,之后又该如何向合伙朋友交待?

明刘基《述志赋》诗云:“思纠结而不抽兮,意恍惚以震悼”。此诗句意为郁闷、无奈。金某此时有理道不明,正可谓五脏搅成一团,五官拧到一处,囧态可掬。

“纠结”涵义之二,原告之状态:忐忑

原告陈某在椒江已做了十几年生意了,口碑较好。原本双方按交易习惯确为提货,不料合同订立后不久,饲料鱼价格大跌,因近几年经营不善而经济拮据的陈某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损失过大,确曾通过朋友向金某提出以放弃定金来换取解除合同。他在律师多次建议之下一时糊涂起了私心,递了诉状。但陈某本性厚道,起诉之后常为此闹心,生怕官司败诉,损失费用不说,还落得个身败名裂,即使胜诉,又害怕在业界丧失信誉,真正是“忐忑不息……

“纠结”涵义之三,法官之状态:困扰

从证据上看,金某亲笔所写收条注明“发货”,但至今未履行发货义务,可认定构成违约。而金某所述之其他理由,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直接据此下判,倒也与法相符。但从金某的文化程度、市场交易习惯,以及在价格大幅下跌情况下大多为需方拒绝履行合同之情况分析,原告陈某不诚信的可能性极大。但现有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均不能与收条相抗衡,即使结合情理亦不能形成民事证据规则中自由心证所要达到的高度盖然标准。此时,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出现极度反差。

实现公平正义是法官之职责,使法律真实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是法官追求的最高境界。然而依法律之明确规定,以及民事诉讼之证据规则,本案所得出判决结论却与客观真实相反。在此情况下,法官如何还能虚怀若谷、正义凛然?我不禁叹息,身为法官,不惑之年未到,困挠之事多多!

“纠结”涵义之四,结局之状态:交融

如何既解他人纠结,又消自身困扰?也许调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庭审后,我多次电话联系协调,经入情入理分析,先做好律师工作,再要求当事人双方当面协商。原告陈某开庭时“失踪”,经多方联系,调解时他才从老家赶来表明诚意。金某原答应付10万元,但一待双方见面,他却认了死理,一定要求判决。

调解陷入僵局,我见状赶紧制止并安抚双方情绪,一边又继续背靠背做双方工作。之后,原告陈某乏于内心煎熬,完全失了气势,而在其律师的配合下,我们又告知金某,陈某本不愿起诉伤了和气,确因目前经济困难所致,言谈间又对金某的经营头脑和人品作了一定程度拔高。为此,金某眉头渐渐舒展,脸上露出笑容:“咋不早说!老陈(指原告)人品一直可以,我只是想不通他怎会到法院告我?”最终,双方确定,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16万元,并当场给付完毕,握手言和。

至此,我长吐了一口气!双方从对簿公堂、恶语相向到前嫌尽释、互相谅解,最后达到感情交融,有纠结之过程,也有开心之结果,这不正应了李白诗句之“枝枝相纠结,叶叶竞飘扬”吗?

生活百味杂陈,“纠结”在所难免,法官亦如是。只要用心用情,“纠结”终能释然。

(椒江法院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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