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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手记:一张收条的故事

 

施林鸟(天台法院)

这是一张收条引发的故事。

2009年的8月,我院受理了申请人奚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由老汪承办,老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支付借款五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通知发出后不久,被执行人陈某气咻咻地来到法院,她扬着一张收条,厉声质问老汪:“我已经全部还清欠款,你们法院怎么还乱发执行通知书给我?”老汪仔细查验了收条,没错!这真是一张申请人奚某签名的收条,收款金额为五万元,落款时间则是执行立案前的20081230日。老汪抱歉地说:“是吗,要是你还清了,那是我们工作不够仔细,我们表示道歉。”内心里老汪挺乐呵的,想着这个被执行人还挺守信的,要是我们的执行案件都能摊上这样的当事人我们还真是轻松了。

为慎重起见,老汪拨通了申请人奚某的电话:“你是否在20081230日收到了陈某的五万元还款?”电话那头传来疑惑的回答:“什么?我什么时候收到过?”老汪进一步解释:“对方当事人现在向我们提交了一份收条,是你亲自签名的,时间是20081230日。”奚某有些疑惑地说:“那我得过来看看,我只在前年年底收到过陈某给我的五万元。”

当奚某拿到这张由其签名的收条后,还真感觉莫名其妙,这签名确是他所签,可他印象中没收到过这笔款,20081230日他也没有写过收条呀。奚某想了许久,说:“我记得好象在2007年农历年底出具过一张收条,金额也是5万元,会不会是这张收条有问题。”他查看了一下万年历,恍然大悟地说道:“对了,我在200823日曾给奚某写过一张收条,因为原先是借款10万元,陈某已经还了5万元,还有5万元陈某未付,于是在当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陈某举家无人,法院于当年1217日作出判决后公告送达。肯定是奚某在先前出具的收条上做了文章,在2前面添加了一个1,在3的后面添加了一个0。”对于这样的说法,陈某非常生气:“我主动还了钱,你还赖我作假。”

就这样奚某要求法院执行,而陈某却称已经付清了欠款,双方不欢而散。老汪独自面对着这张收条,也感觉很纠结,孰真孰假?老汪陷入沉思……

几天后,老汪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双方仍是各执一辞。老汪冷静地对他们说:“我们还是用科学来辨别真伪吧,让专家作一次笔迹鉴定。”陈某信誓旦旦:“尽管鉴定吧,如果鉴定出来这个‘1’和‘0’不是同一支笔所写,我无条件付款,如果鉴定出来是同一支笔书写,奚某和你们法院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老汪将案件依法委托笔迹鉴定。遗憾的是老汪却没有等到真相大白的一天。2011413日老汪因心脏病突发去世!案件移到了我的手中。

2011425日,鉴定结果正式出炉,结论为收条上的“1”和“0”确系事后添加。正当真相大白、案件执行步入正轨的时候,陈某却失踪了。案件又一次陷入了困境。

今年正月初八,我们接到举报称陈某出现在人民医院,我们随即赶到医院,原来陈某的儿媳即将分娩,陈某在旁服侍。出于人性化考虑,我们劝导陈某先履行部分执行款,也就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陈某根本不领情,而且态度蛮横,坚持自己已经付款,当我们拿出司法鉴定书后,她还抵赖说是奚某在写收条的时候写错时间了。于是我们以提供不实证据妨碍执行为由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我们听到陈某自己在嘀咕着,现在是付款也不行(付了款证明自己造假),不付款也不行了(不付款就是自己抗拒执行),还是死硬吧。

转眼过了十来天,拘留的期限即将届满,陈某仍并没有付款的动向。我们揣摩陈某心底一定认为法院拘留也拘过了,再拿她没办法,要执结案件,就必须彻底打消她的这种心理。我们赶到拘留所找陈某谈话,明确告知她如果继续抗拒执行,我们将对其以抗拒执行为由再行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陈某的防线终于崩溃,她主动要求打电话让家人筹款。当天下午,陈某的家人将55000元执行款交到法院。

从一张收条引发的攻心故事圆满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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