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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不当影响的规定(试行)

台中法(201097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

不当影响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不当影响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情关系审判执行 通知


抄送:省高院、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纪工委、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共印37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7月29印发


 

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不当

影响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干警的职务行为,严明职业纪律,畅通当事人的诉求渠道,努力构建涉案人情关系的“阳光机制”,切实落实廉洁司法、公正司法的各项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有关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特就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和执行工作不当影响作如下规定:

1、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

2、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来访人员等一律在指定场所公开进行,并有两名以上人员在场。接待中要有记录,一视同仁。

3、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接待对象泄露审判秘密。

4、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打听与本人无关的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5、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6、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坚持要求当面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接访途径公开进行。

7、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当事人及其亲属时,应告知其通过正常信访途径反映情况,不得对案件发表任何意见,对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要及时向组织说明或主动回避。

8、对当事人或当事人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请吃、送财物礼品、给好处等应坚决拒绝。事前不明事后发现的,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并上交有关财物礼品。

9、遇到有人说情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顾的,要坚持原则,申明法律,坚决依法办事,不受任何人情、关系的干扰和影响,并主动报告、登记,并在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讨论案件时,说明有关情况。

10、法官参与审判组织讨论案件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导致他人合理怀疑的,也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11、院领导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要交办的,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应逐级转递,对来信来访材料,不得擅自作出实体处理的批示。

12、院领导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就个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当影响。

13、院领导对分管部门审判组织就案件处理的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应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可以要求审判组织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14、院领导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不准其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等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

15、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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