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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借条涂改出的民间融资乱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11714上午

  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5法庭

  案情:双方当事人是相处了近40年的老同学、老朋友。今年年初以来,两人却为了一张被涂改过的200万元借条,从一审打到二审,争得面红耳赤,差点儿庭上拳脚相加。

  回放:百万借条之争

  上诉人(原审被告)老徐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陈家住台州市路桥区,是相处了近40年的老同学、老朋友。原本,两人亲如手足,可是,为了一笔250万元的民间借贷,却差点儿在庭上拳脚相加。

  原来,20093月或4月间(双方对借款时间争议很大),小陈夫妇因承包工程的需要,由老徐介绍并作为担保人,分两次向老陈借款200万、5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5%3%,借期一年。通过银行汇入的时间分别为200942829日和2009531

  按原审原告老陈的说法,双方借款近一年后,因小陈夫妇未按时偿还利息,后双方进行结算,于20103292010729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协议,借款额分别是200万元、86.2万元(包括50万元及前期未付利息),老徐在新借条的担保人栏中签名。其中200万元的一张借条,借款时间当时误写成了2001年3月29,一个月以后,老陈发现并电话告知老徐后,自己将借款时间改为2010年3月29

  对老陈的这一说法,老徐则不认同。他辩称,老陈未经其同意或认可,自作主张涂改借条借款时间的行为无效,该200万元的借条实际落款时间应该是2009329。这样一来,此借条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是一年,所以,按实际落款时间推算,按担保法的规定,老徐的担保期应为20103292010929,而老陈2011221才起诉,则老徐早已免除了担保责任。

  原审法院支持了老陈的主张,认为老陈提供的借条原件虽有改动,但只是将原误写的落款时间2001年3月29改为2010年3月29,故老徐的保证期未过,应担责。据此,判决小陈夫妇共同返还老陈借款286万元,并支付利息,并判老徐对此款项负连带责任。老徐不服,提出了上诉。

  目击:借款时间成庭审焦点

  714的二审庭审中,作为实际债务人的原审被告小陈夫妇因债台高筑,外出躲债,没有到庭。只有上诉人老徐和被上诉人老陈这对经济实力雄厚的老同学在庭上怒目相对。两人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不约而同地花重金分别从上海请来了两家律师所的知名律师出庭代理。

  双方围绕“200万元借条中的落款时间有无涂刮,双方发生200万元真实借贷的时间是2009329还是2010329的主要争议焦点辩得面红耳赤,差点儿庭上拳脚相加。

  审判长:上诉人,请你方明确所主张的借条有涂改痕迹,是从何时涂改为何时?

  上诉人代理人:是从2009329被涂刮为2010329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代理人:借条的时间上确实有更改,但上诉人的依据显然是不成立,从我方提供的原始借条来看,文字不可能从“9修改而来……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各自的意见和看法。

  上诉人代理人:大家都是围绕涂改到底是2001年还是2009年,其实这是避重就轻的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双方的认可以及证据的佐证,无论是如何的涂改,都是无效的,而且借贷的成立时间是实际支付款项之日……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问题相互发问?

  上诉人代理人:涂改是否经上诉人认可并且电话通知过,有无其他证据?

  被上诉人代理人:证据就是200万元借条的原件,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曾经上诉人作过担保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仅仅是在时间上。

  上诉人代理人:被上诉人说借条时间没看就走了,200万元的巨额借条,这显然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的。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主张是从2001年改为2010年,是何时发现的?

  被上诉人:是一个月之后。

  审判长:那你有无和小陈和老徐说过?

  被上诉人:和小陈没有说过,和老徐说过。

  审判长:那你改了之后有无拿到老徐他们那里确认过?

  被上诉人:没有。

  上诉人代理人:被上诉人也明确说明更改没有经过小陈同意。

  上诉人:被上诉人说等了一个月之后发现,根本没有这个事,也根本没有电话通知过我。

  审判长:那你方是否要求鉴定?

  上诉人:可以。

  审判长:鉴定什么?

  上诉人:要求鉴定原件的落款时间到底是2009329还是2001329

  审判长:上诉人,你方明确一下鉴定到底是涂改还是刮?

  上诉人代理人:那我们申请涂改或改动,即原来是9还是1

  ……

  在法庭辩论阶段,除了双方代理人的精彩辩论,老徐和老陈也越说越激动,双方发表了一些带有人身攻击的言辞,被审判长及时制止。

  庭审结束后,双方情绪激动,差点儿动了手,且都拒绝了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

  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民间融资活跃      诱发各类纠纷

  当前随着银根紧缩,对民营经济发达的台州来说,民间融资是不二的选择。

  台州,民营经济已占全市经济总量的90%以上,成为台州国民经济的主体。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中,被台州老百姓作为生财之道的民间融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该市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的大幅度上升,引起了法院的警觉。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民间融资问题及司法对策》调研课题组,对3448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统计,该院课题组的统计显示,20071月至20116月,台州市两级法院仅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高达34484件。其中,2007年仅4330件,2008年收案6857件,大幅上升了58%2009年就高达9182件,上升了34%2010年因金融形势好转,受理数略有下降,7032,但今年前6个月就收案7205件。

  法官们调研发现,台州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复杂,花样繁多。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在民间借贷的面具下,还常常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17187版;作者 王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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