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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执行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事项告知书

台州中院执行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事项告知书

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不但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影响执行案件的正常办理。现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指引》的规定,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特对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执行事项告知如下:

一、执行申请立案

1、自1月24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疫情结束后,债权人要及时前往执行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2、债权人确需及时立案,或有财产需要及时控制的,可以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

二、财产保全

3、立案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可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起诉书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提交。立案后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4、立案庭或业务庭作出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部门后,执行部门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5、财产保全将要到期的,当事人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官提交续保申请材料,并通过电话、移动微法院联系保全法官,再由保全法官与执行法官沟通续保事宜。

6、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官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及证据材料,并通过电话、移动微法院联系保全法官。保全法官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裁定,移送执行法官解除保全 。

三、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7、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参照财产保全规定办理。

四、执行措施的实施

8、财产保全原则上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优先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对于线下财产,根据协助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高效采取查控措施,财产位于外地的,通过事项委托办理。

9、法院优先选择“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采取财产查控或解除查控措施;需要跨区域采取查控或解除查控措施,原则上通过事项委托办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一般情况下撤销委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省高院批准、备案,执行人员可以赴外地采取查控措施。

五、涉疫情防控机构和企业案件的执行

10、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快速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11、以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后,对用于疫情防治的专项资金、专门账户和专用物资可暂缓采取查控、拍卖等措施,对被执行人可暂缓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用于生产疫情防治用品的厂房、机器设备被查封的,允许被执行人生产使用。被执行人申请修复信用的,依法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12、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提出保全异议、置换申请的,法院立即审查,确需听证的,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召开听证,及时作出裁定。

13、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其破产的,法院严格谨慎审查,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引导当事人和解,不轻易启动“执转破”程序。

六、涉疫情防控的被执行人的执行

14、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惩戒措施的,如对该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产生影响的,可以报请审批后予以解除。

15、因疫情造成被执行人无法直接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特快专递、电话等方式申报财产。

16、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或借助疫情隐匿、转移财产,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17、被执行人被确诊为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法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有效查控其财产后,暂时中止执行。

18、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标的物的,通知申请执行人后,提出延期履行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般予以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执行法院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确定合理期限。

19、防控疫情期间,除防控疫情需要外, 原则上暂缓采取现场调查、搜查、传唤被执行人、扣押车辆等执行措施。审慎釆取司法拘留措施,送拘时遵从拘留所的相关要求,当地拘留所已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不再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到期的,一般不予再次或重新拘留。

20、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的,为了防控疫情、病情诊治需要而乘坐高铁、飞机的,被执行人可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消费。

七、财产处置

21、除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或疫情防控需要外,原则上暂停对查控财产的现场调查、评估、腾空、看样、拍卖。

22、对已上拍但未成交的物品,无需看样、无人看样或已组织过看样的,网络司法拍卖可继续进行。对有竞买人预约看样的或需要通过看样、现场腾房、交付等措施进行拍卖的,可作延期处理;无法延期的,可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

23、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的,买受人可在拍卖公告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交款申请。

24、已经拍卖成交的财产,暂缓现场交付;已经支付全部拍卖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提出申请或征得买受人同意后,可邮寄相关资料,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八、当事人权利救济

25、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特快专递、电话等方式向执行法官递交,也可通过此类渠道了解办案进程。

26、执行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短信推送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执行过程。

27、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执行复议的,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特快专递等方式向法院提交申请。

28、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事务大厅暂时关闭,当事人有执行接待和信访需求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特快专递等方式提交、联系。

29、告知书规定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终止执行的时间将视疫情形势另行通知。

30、告知书规定事项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法院规定。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适用上级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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