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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出台意见,严厉打击这10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但我们仍然看到:有少数不法分子试图利用疫情灾害“发个财”;或对执勤公务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进行暴力伤害;或明知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故意扩散病毒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为此,台州中院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全面落实省公检法七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为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从严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下列犯罪行为,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1.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妨害病情防治、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2.故意伤害、随意殴打、侮辱、恐吓、非法拘禁医务人员等暴力伤医犯罪。

➢3.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等制假售假犯罪。

➢4.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犯罪。

➢5.利用疫情进行诈骗、聚众哄抢用于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物资犯罪。

➢6.编造、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造谣传谣犯罪。

➢7.特定人员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8.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9.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10.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上述几类犯罪行为要坚持严字当头,特别是对恶意传播病毒、暴力伤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医护用品、哄抬物价、侵占、挪用救灾款物、利用疫情诈骗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严格控制对相关犯罪适用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犯罪违法所得,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非法获利。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职业禁止。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切实做到宽严有度,罚当其罪,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程序保障,确保案件质量

➢1.案件事实要查清。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裁判意识,严格执行相关证据规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证据足,经得起历史检验。

➢2.适用法律要精准。要认真学习、理解、领会两高两部意见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实质,加强研判,严格把握相关犯罪行为的入罪要件。要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努力做到不拔高、不降格。

➢3.诉讼程序要规范。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要充分利用电子送达、网上阅卷、远程视频提讯、开庭、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的接触、聚集。要区分案情,切实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要及时发布相关案件的受理、开庭、宣判等重要节点信息,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公开透明。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1.实时了解报备相关案情。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建立涉疫情犯罪案件台账,每日更新,及时上报。

➢2.落实快审快判。积极对接检察机关,对涉疫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判决。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明确的案件,要充分利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程度实现快审快办,确保特殊时期涉疫案件审理的时效性。

➢3.加强审判指导。加强两级法院上下联动,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涉疫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打击涉疫犯罪的精准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延伸审判职能

➢1.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大力宣传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犯罪的典型案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2.落实线索移送机制。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涉疫情违法犯罪相关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3.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办理涉疫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疫情防控和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隐患,应及时有针对性地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加以整改和完善,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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