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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跳槽”的感悟
 

“跳槽”的感悟

 (天台法院 朱海滨)

转眼间,我离开行政机关考入天台法院执行局工作已近一月。这段时间以来,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帮助下,我认真熟悉业务,工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回首在基层政府工作的四年时光,我感悟到,基层政府与基层法院的工作之间大有不同、亦有相似。

其一,执法目的具有差异性。政府致力于解决共性问题,法院解决具体问题,这是最大的差异性,究其原因系政府和法院各自不同的职能定位所致。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执法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对国家和社会进行行政监管,故施政时主要考虑普遍问题,有时不可避免地对少数群众权益的处理存在不当,这一点系与法院不同之处。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永远是考虑的重点。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其目的是通过每个个案的公正来解决矛盾纠纷,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二,执法规范具有差异性。基层政府执法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其面临的困境是执法工作量大,执法队伍人数不足、执法规范不具体等。在当下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等社会热点领域体现尤为突出,时常出现因为政府行政行为不当被自纠或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案例。基层法院本身系法律的执行和运用机构,更加注重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上严格尊重法律,其因程序不规范被上级要求改正相对基层政府较少。以执行工作为例,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作出查封、冻结等裁定前需经相应领导审批,裁决需在规定时效内依法进行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需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经过及结果等,细致法律规定使得法院办案程序非常规范。

其三,工作模型具有差异性。法官强调个人能力,政府注重团结配合。不管是在审判还是执行环节,对于经办的案件,法院都强调独立依法办案,即承办人意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占据较大比重。对于案件的妥善处理,法官的个人智慧闪耀其中。政府相对法院更注重团结配合,这不仅体现在上级分配任务过程后,多部门共同努力合理妥善解决问题,还体现在作为指挥棒的考核中含有配合协作因素的指标,即对于未按要求建立协同机制或参与合作的,在考核评价中酌情扣分等。

过往不恋,当下不负。新的一份工作意味着一次新的开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要求,于工作中恪尽职守,不断总结经验并妥善运用到法律实务中来,为天台法院的执行工作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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