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传真
模具公司未返还货款 俄罗斯公司请求执行

  

做生意做到海外,却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被俄罗斯仲裁机构裁决返还13万美金的货款,台州黄岩一家模具企业竟对此置之不理。日前,俄罗斯某公司向台州市中院请求承认并执行该裁决。这也是台州市中院自成立以来第一次承认并执行俄罗斯联邦境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20162月,黄岩某模具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模具公司提供注塑机压模,俄罗斯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出现纠纷将提交给俄罗斯一仲裁机构以俄语裁决。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模具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俄罗斯某公司提起仲裁。俄罗斯仲裁机构裁决,黄岩某模具公司要向俄罗斯某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及利息、律师费、仲裁款约13万美元。 
    仲裁裁决作为准司法行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然而,该模具公司却没有及时履行。于是,俄罗斯某公司向台州市中院请求承认并执行此仲裁裁决。 
    台州市中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也不违反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的保留性声明条款,因此,台州市中院依法对该起涉外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台州市中院向被执行人黄岩某模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岩某模具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担心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商誉,该模具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近日将执行款履行完毕。 
    相关承办法官提醒,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企业进行跨国贸易时更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企业形象。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主动履行,切不可以抱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本文首发于浙江法制报,作者:林炜、杨琛琛、高敏)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253486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