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艺术
(温岭法院 赵敏丹)
今夜失眠,思绪横飞。凌晨三点,一个本应离我渐行渐远的案件却如电影回放,愈发清晰,遂起记之。
案情:难以沟通的医患矛盾
这是一起涉及突然死亡的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死者系河南农村籍,家中的顶梁柱,上有两老,下有三子,平时身体佳,死亡前一天,走路时因脑干大出血突然晕倒,先送至被告,当夜转至杭州抢救,但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即案件的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积极医治,且不配合转院,导致错失抢救的黄金时机,属医疗事故,而被告医方则坚持认为已尽到医者义务,无需承担责任。故成讼。
鉴定:原告无法接受被告无责
按照程序,经当事人申请,就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如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内容正是本案焦点所在,原告胜诉信心满满。岂料,姗姗来迟的鉴定意见却认为:被告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但被告存在一定的告知不详尽、未积极配合转院的过失。来接收鉴定报告的是死者的遗孀,四十来岁的中年女人,脸色青黄且憔悴,不识字的她让我说一下结果,她咬着唇听完后,脸色愈发难看。我说可以调解,她哽咽但愤愤道:“就这鉴定意见怎么调?我找律师。”
排期:原告生病、投诉拖延开庭
排期后不久,我收到了本案另一原告即死者父亲的高血压住院资料及延期开庭申请书,说是听闻医院无责的鉴定意见后气得犯病。同时,一并寄来的是重新鉴定申请书,言辞中满是对医院漠视生命的强烈抨击和对鉴定意见的严重质疑。我既为案件背后的亡魂惋惜,也为难以沟通的医患矛盾而担忧。审限催着我结案,但我更怕不完美的结案会让这原本苦难的家庭蒙上更深的阴影。我暗自想着尽可能在情感上关心原告生活,在程序上保障原告权利。考虑到原告身体和情绪,我暂缓开庭。因重新鉴定申请书的落款者无代理资格,又书面告知原告补充资料。
之后两个月,我既没等到原告出院的通知,也没等到重新鉴定的补充资料。原告手机也关机,遂邮寄资料告知再次排期开庭。开庭前10来天,死者遗孀又一次出现在我办公室。这次,她脸上竟有一丝悦色,我问她现在家里情况如何,为什么之前都联系不上。她回答之余,兴冲冲递来一纸告知书,说:“这次又不能开庭了,我投诉鉴定机构了。”我一看,是省司法厅就原告投诉,要求补充资料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的告知书,遂告知给其半个月时间,如有受理通知书,则暂不开庭。她表示感谢,并解释之所以这样也是要讨说法。从她的言语中,我感到她既想要真相却又不敢信任。临走时,我建议她就丈夫的死亡再咨询专业医生,并告知她我之前询问的结果与鉴定意见书基本相吻合。她沉默着点头离开。
调解:构建相互理解的桥梁
开庭前三天,原告委托的律师表示希望法院能好好组织调解,不然,原告家人难免会继续投诉、上诉、信访,其言语肯切却也绵里藏针,说着,又给我看了鉴定机构所在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投诉的反馈。我也给其看了上海地区一个类似案件的判决,一个数额较小的补偿性判决,但我也表示会尽量争取数额上的提高。临走时,律师表示会尽量做原告工作,也拜托法院争取。之后,我联系院方,院方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院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院方表示他们也很无辜,并且抱怨若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责任,会导致医生对危重病人能推则推。对此,我向其解释,医学专业性很强,医生作为知识掌握方,就危急病人的病情应当站在病人家属的角度,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避免因说明不到位导致病人家属的不谅解,并希望院方考虑原告实情,尽可能弥补损失。代理人听后表示尽量向院方解释,提高他们调解的赔偿金额。
开庭前,我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当着双方的面,我再次将原告不理解的原因向被告阐释,同时,也向原告解释被告的难处,并指出,患者应当更加信任医生,医生应当更加急患者所急,如此,才能有良性的互动。陪审员也适时地劝解双方。双方对此频频点头。原告表态,这样也是打开了心结,如医院提供适当补偿也就作罢,院方忙说,原告如能理解,不站在对立面,尽量补偿。这么一来,原是剑拔弩张的医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
矛盾解决的欣慰感,让我脚步轻快地走出审判庭。顿觉法官办案不在于办多少数量的案件,而在于沟通了多少矛盾,打开了多少心结,带给社会多少正能量。
|